一輛紅色轎車在路口左轉時,被一輛直行的面包車撞到車輛尾部,碰撞導致紅色轎車的左后車門在慣性下打開,一名小女孩從車內被狠狠甩到了路面……這是今年3月1日在浙江永嘉縣發生的一起車禍。如果孩子當時坐在安全座椅上,悲劇或許可以避免。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未成年人保護法》將安全座椅的相關規定納入其中,帶著兒童開車出行不配備兒童安全座椅將觸犯法律。
《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賦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配備兒童安全座椅”的責任,把配備兒童安全座椅納入監護責任、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范疇,具有里程碑意義,釋放出積極信號。
不少家長認為兒童安全座椅是可有可無的“雞肋”,覺得使用兒童安全座椅不方便、費事,甚至抱有“坐在兒童安全座椅里不如被抱在大人懷里安全”的錯誤認知。實際上,兒童安全座椅名副其實,在遭遇車禍等危險時,能夠有效減輕甚至避免傷害,有效呵護兒童的生命健康。
《中國兒童道路交通安全藍皮書2018》數據顯示,發生車禍時,汽車內未安裝兒童安全座椅情況下兒童交通事故的死亡率是安裝了兒童安全座椅的8倍。原國家質檢總局的一項統計數據也顯示,當車體遭受突然撞擊時,正確使用兒童安全座椅可使得兒童車禍傷亡率降低70%以上;1到4歲兒童的死亡率降低54%以上;4到7歲兒童的死亡率降低59%以上。
新版《未成年人保護法》寫入安全座椅相關規定,兒童安全座椅首次納入全國性立法,彰顯了國家對兒童出行安全的重視,體現了國家全面推進兒童安全座椅使用的法律意志。這一立法動作以鮮明的法律語言強調了配備和使用兒童安全座椅的重要性、必要性,厘定了配備和使用兒童安全座椅的責任主體,有助于消除使用兒童安全座椅的誤區,增強使用兒童安全座椅的家庭自律,凝聚使用兒童安全座椅的社會共識。
同時也要看到,《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兒童安全座椅新規還缺少一些“法律零件”,該法沒有配套的觸線懲戒措施,也即沒有執行保障措施,缺乏強制約束力,在本質上屬于倡導性條款。而且,配備使用兒童安全座椅屬于道路交通行為的范疇,《未成年人保護法》不是調整道路交通行為的專門法,在規范兒童安全座椅使用行為的能力上尚有困難?!段闯赡耆吮Wo法》雖然針對兒童安全座椅的配備使用向相關責任主體喊話“應該怎么做”,但并未明確相關責任主體“不按要求做”的法律后果。
當前,國內不少地方針對使用兒童安全座椅出臺的法規也未明確具體的懲處措施,只有深圳市規定了未使用兒童安全座椅將被處以300元罰款的罰則。鑒于此,很有必要給兒童安全座椅配備強制性“法律靠背”,將配備使用兒童安全座椅由倡導性條款提升為強制性條款,把相應法律責任導入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范疇。具體而言,應通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或其《實施條例》,明確配備使用兒童安全座椅的責任主體、場合、方式、行為標準以及不依法使用兒童安全座椅的法律責任和執法責任主體、執法手段等。
為兒童安全座椅配備強制性“法律靠背”,有利于普法、守法和執法,能夠提升兒童出行安全意識,促進兒童安全座椅的使用和普及。(李英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