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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財經訊12月2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官網顯示, 《成都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管理暫行辦法》于近日印發,適用于成都市行政區域內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管理、配租管理、費用管理、后期管理、監督管理等工作。《
《辦法》規定,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根據不同房源類型合理確定,但不得超過合同簽訂時最新發布的同地段、同類型、同品質租賃住房市場租金標準的90%。
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租金價格調整以一個周期年為單位,且年租金漲幅不得超過5%。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繳,但不得一次性收繳超過3個月的租金。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根據不同房源類型合理確定,但不得超過合同簽訂時最新發布的同地段、同類型、同品質租賃住房市場租金標準的90%。
《辦法》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配租分為定向和非定向兩種配租方式。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和自有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可以采取定向配租方式優先面向本單位符合條件的職工進行租賃;本單位定向配租完成后,若有剩余房源可面向符合條件的其他申請對象出租。
因產業發展、招商引資、人才引進等工作需要,需采取定向配租方式的,按照房源需求單位提出申請、運營單位初審、屬地區(市)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核、屬地區(市)縣保障性租賃住房領導小組審定的程序報批。
在合同期限方面,《辦法》規定,每次租賃合同期限原則上不少于1年,最長不超過5年。合同期滿后,符合條件的可續租,但承租人應提前1個月向運營單位提出續租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