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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聞網6月1日訊(記者 朱麗萍)6月1日,《福建省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新聞發布召開,會上介紹了《條例》的相關情況。
據悉,今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福建省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條例》于6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的出臺,是福建氣象地方立法工作取得的重大成果,也是生態文明建設中的一件大事。
《條例》內容共分六章四十條,充分考慮福建實際,圍繞總則、氣候資源探測、氣候資源保護、氣候資源利用、法律責任和附則等方面,對氣候資源保護利用作出較全面的規定。
一是強化政府領導。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明確相關主管部門具體職責,規定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的服務、指導和監督管理;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相關工作。
二是強化氣候資源探測管理。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強氣候資源探測基礎設施和站網的規劃建設,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重點區域探測站點;其他組織或個人建立探測站點應當依法向設區的市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事后備案,從事氣候資源探測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按照規定向省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氣候資源探測資料等。
三是堅持保護優先,預防和治理并重。規定保護和利用氣候資源,應當遵循自然生態規律,堅持統籌規劃、保護優先、合理利用、趨利避害的原則,防止和減輕人類活動對氣候以及自然生態的不利影響。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強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統保護和修復,改善氣候條件,保護氣候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