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布關于《福建省重點新材料首批次生產應用獎勵辦法》的通知,來看詳情——
各設區市工信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發局:
現將修訂后的《福建省重點新材料首批次生產應用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2年6月6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重點新材料首批次生產應用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及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根據省委省政府有關制造業高質量發展文件精神及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培優扶強工業龍頭企業高質量發展意見》(閩政辦〔2021〕12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材料”是指新出現的具有優異性能和特殊功能的材料,或者是傳統材料改進后性能明顯提高或產生新功能的材料。
本辦法所稱“首批次重點新材料”是指生產企業在首年度生產銷售的、符合省工信廳《福建省重點新材料首批次生產應用支持參考目錄》(以下簡稱《參考目錄》)范圍內同品種、同技術規格參數的新材料產品。
第三條 申報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生產經營,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二)生產的新材料產品符合《參考目錄》要求;
(三)依法擁有重點新材料產品核心技術知識產權;
(四)單個品種上一年度銷售金額1000萬元以上(含);
(五)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安全生產、環保等事故;
(六)無不良信用記錄,未被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和“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第四條 申報企業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福建省重點新材料首批次生產應用項目申報表》(詳見附件);
(二)重點新材料產品發明專利證書復印件;
(三)省級及以上具有檢驗檢測資質機構出具的產品檢測報告;
(四)重點新材料產品上一年度銷售合同和銷售發票復印件;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復印件。
以上申報材料一式三份,復印件需加蓋企業公章。
第五條 省工信廳每年組織開展獎勵資金申報工作。各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工信部門收到轄區內企業提交的申報材料后,根據本辦法和申報工作通知要求進行初審,出具初審意見,連同企業申報材料上報省工信廳。
第六條 省工信廳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按規定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提出擬獎勵企業名單并在省工信廳門戶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
第七條 公示期間如有異議的,由省工信廳組織核查。
第八條 專項資金采用后獎補方式。根據確定的獎勵企業名單,按照不超過其上一年度單個重點新材料產品銷售總額5%的比例予以獎勵,獎勵金額最高200萬元。
第九條 對列入工信部《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示范指導目錄》的鎢、稀土、鋰電正極材料及相關延伸產品的生產企業,投保產品質量保證保險、責任保險等并獲得工信部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補償的,省級財政予配套獎勵,獎勵金額為投保年度保費的20%。
第十條 對出具虛假銷售合同、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專項資金的,追繳已撥付的專項資金,情節嚴重的3年內禁止企業申報本項獎勵資金,并依法依規追究其責任。
第十一條 專家在評審過程中發生影響客觀公正評審等違規行為的,依規取消省工信廳評審專家資格,并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有效期3年。《福建省重點新材料生產應用獎勵辦法》(閩工信法規〔2021〕119號)同時廢止。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工信廳負責解釋。廈門市參照本規定執行,所需獎勵資金由廈門市統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