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近日印發《福建省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準入指導意見(試行)》,明確體育類培訓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開設學科類課程內容,培訓時間不能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
培訓機構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名稱中不得含有歧義或誤導性詞匯。營利性培訓機構名稱中的行業或者經營特點應當標明“體育培訓”字樣或標明“游泳培訓”“籃球培訓”等具體體育項目培訓字樣。
《意見》中表明,執教人員應持有以下至少一種證書:1.體育教練員職稱證書;2.社會體育指導員職業資格證書;3.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頒發的體育技能等級證書;4.體育教師資格證書;5.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確定的人才評價機構頒發的體育職業技能等級證書;6.經省級(含)以上行政部門認可的相關證書。開展高危體育項目的校外體育培訓,從業人員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職業資格。
根據規定,培訓機構場所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培訓場地面積不少于開辦場所面積的2/3。棋牌類體育項目每班次人均培訓面積不小于3平方米,其他體育項目每班次人均培訓面積不小于5平方米。每班次培訓的學員人數一般不超過35人,超過10名學員的培訓應至少配有2名教學人員。
培訓機構教材應在該機構招生簡介、網站平臺上予以公示,并由屬地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備案。培訓機構還應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服務內容、優惠措施等信息在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監督,單次向學員收取課程費用的時間跨度不超過3個月或60課時。此前已批準設立的培訓機構,須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準入要求進行重新審批登記。(記者 林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