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4月24日訊(記者 朱麗萍)4月24日,福建省知識產權宣傳周活動新聞發布會通報了2022年福建省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鞋(保暖鞋20302)”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調解案
【資料圖】
北京星美健商貿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獲得名稱為“鞋(保暖鞋20302)”的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為:ZL202030268015.2。
北京星美健商貿有限公司與請求人廣州華駿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簽訂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許可華駿公司使用該專利,并授權華駿公司采取訴訟的方式打擊侵權行為,請求人華駿公司作為特別授權人有權單獨提起訴訟。
請求人發現,被請求人崔某某未經授權擅自在淘寶網上以“足力健專柜專店”的銷售涉案專利產品,損害了請求人的合法權益,遂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根據《知識產權糾紛訴調對接合作協議》,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行政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并引導當事人對調解協議進行了司法確認。
案例2:“佛珠計數器”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裁決案
胡溢于2018年10月12日獲得名稱為“佛珠計數器”的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為:ZL201830084846.7。
胡溢授權請求人蔡德華以普通許可的方式使用涉案外觀設計專利號:X2020980003912;請求人同時獲得了進行市場維權的授權委托。
2022年2月,請求人發現被請求人繼續生產、銷售涉嫌侵權產品。
經審理,莆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裁決,認定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在相關部位上設計特征基本相同,屬于相近似設計,被請求人侵權行為成立,責令其立即停止銷售侵犯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由于請求人事先未就被請求人侵犯涉案專利的侵權行為向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提起過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或向人民法院提起過訴訟,根據《福建省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對請求人的重復侵權請求不予支持。
案例3:“一種發光旋轉風車”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裁決案
請求人泉州格瑞特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獲得名稱為“一種發光旋轉風車”的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為: ZL201620105202.7。
請求人發現被請求人泉州市普瑞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在生產制造、銷售涉嫌侵權產品,遂向泉州市鯉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
經審理,泉州市鯉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裁決,認定涉嫌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依法駁回請求人的處理請求。
請求人不服該行政裁決,于2021年10月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院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行政判決,維持行政裁決決定。請求人因不服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終審行政判決(2022最高法知行終409號),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4:“鞋底(YY21863)”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裁決案
請求人成都洛克斯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獲得名稱為“鞋底(YY21863)”的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為: ZL 202130496537.2。
請求人發現被請求人晉江豪斯鞋材有限公司在生產制造、銷售涉嫌侵權產品,遂向泉州市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
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立案后,對涉嫌侵權產品進行抽樣取證,并委托泉州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進行知識產權鑒定咨詢,泉州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出具《知識產權鑒定咨詢意見書》。認定涉嫌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被請求人的行為不構成侵權。
案例5:“包裝袋(葡萄柚2)”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裁決案
請求人漳州華紅潤農產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獲得名稱為“包裝袋(葡萄柚2)”的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為: ZL202130698419.X。
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被漳州新農人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在網絡上銷售涉嫌侵犯其專利權的產品,遂向漳州市平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處理請求。
平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立案后,指導運用“漳州市知識產權智慧監管服務平臺”、漳州市“公捷在線取證平臺”,有效固定線上違法證據。并充分利用漳州市局與阿里巴巴公司的快速協查通道,獲取了被請求人的銷售信息。根據現場調查情況及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反饋資料,確認被請求人最早的交易行為早于請求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日。平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不構成侵權,駁回請求人的處理請求的行政裁決。
案例6:“一種輪式砂石分離機”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裁決案
請求人廈門市泉能達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獲得名稱為“一種輪式砂石分離機”的實用新型專利,專利號為: ZL202021553837.6。
經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立案調查,查明請求人在立案前曾向被請求人銷售“砂石分離機”產品。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請求人沒有證據證明涉嫌侵權產品為非請求人銷售給被請求人。因被請求人在本案立案前以合理對價向請求人購買了上述“砂石分離機”專利產品,根據“權利用盡”原則,被請求人銷售及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不構成侵犯涉案專利權,駁回請求人的請求。
案例7:福州市倉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冰墩墩”奧林匹克標志專用權案
當事人于2022年1月25日自福州嘉之美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35元/個的價格購入空白手機殼401個,購進金額14035元,未經授權,在所購的空白手機殼上使用“墩墩向未來”“可愛墩墩”“hi墩墩”“墩墩滑雪”標志,并于2022年2月8日至2月9日,在天貓平臺上的網店“尚尚呈品數碼旗艦店”銷售。當事人在手機殼上所使用的標志,與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第 A000005 號“北京 2022 年冬奧會”標志、第A000020 號標志(“冰墩墩”)近似。
福州市倉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1.沒收扣押的帶有“冰墩墩”圖案的蘋果手機殼21個、UV平板打印機(東申牌,型號DS—A3UV—05)1個;2.沒收違法所得5801元;3.罰款50000元。
案例8:龍巖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查處新羅區佳鑫珠寶行涉嫌銷售侵犯第G1189929、G866763、340247號注冊商標專用權金飾品案
當事人涉嫌銷售侵犯第G1189929號、第G866763號、第340247號“BVLGARI”注冊商標專用權的18K金飾品,無法提供18K金飾品的進貨來源及商標所有權人的授權許可,且當事人明確知道其所銷售上述侵權商品的價格僅為正品銷售價格的1/5至1/6之間,不屬于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
龍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處理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沒收涉案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18K金飾品,處以人民幣5萬元的罰款。
案例9:廈門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查處廈門艾帝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犯第A000001、A000020號奧林匹克標志專用權案
2022年2月18日,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廈門艾帝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經營場所檢查。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2月10日向汕頭市某玩具商行網購50套積木作為商業推廣的贈品,同時設計并發布海報進行宣傳,該海報上使用了與冰墩墩標志近似的標志。
至案發時,當事人已贈送出2套積木。且當事人于2022年2月11日違法使用奧林匹克標志后,共有7788元的營業收入。另經查明,該筆營業收入與當事人違法行為無關。
廈門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做出沒收48套冰墩墩積木侵權產品,并予以3.75萬元人民幣處罰。
案例10:泰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泰寧上青游漿豆腐”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案
2022年4月27日,泰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泰寧縣騰福食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正在生產車間生產品名為“蘭花串”的豆腐串(油炸豆腐干),包裝袋上標注有“尋找泰味”“上青游漿豆腐 地理標志證明”字樣。
經查,當事人在未取得商標持有人授權的情況下,以0.29元/個的價格委托他人設計印制了1000個含有“上青游漿豆腐 地理標志證明”字樣的包裝袋,至被查處之日共使用了350個包裝袋,剩余650個包裝袋未使用,違法經營額為3688.5元,截至案發當日全部未售出,無違法所得。
三明市泰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如下處罰決定:1.警告;2.沒收當事人生產的蘭花串70箱,沒收剩余包裝袋650個;3.罰款人民幣6.5萬元。
據悉,上述典型案例,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