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聚焦“雙碳”戰略
加快推動重點領域綠色低碳轉型發展
5月1日起,由福建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的《福建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施行。
《條例》是對1995年制定的《福建省環境保護條例》的全面修訂和完善,是福建省貫徹新發展理念、深入實施生態省戰略,從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入手,保障公眾健康、推進實現碳達峰和碳中和、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進一步完善了福建省生態文明建設的法規制度體系。
完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專章中,《條例》提出明確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山水林田湖草沙的整體保護、系統修復和綜合治理,系統協調推進礦山生態環境治理恢復、生物多樣性保護、流域水環境保護治理、全方位系統綜合治理修復等,穩定生態環境系統,提升生態環境功能。
《條例》聚焦“雙碳”戰略,明確福建省人民政府應當把碳達峰、碳中和納入生態省建設布局,科學編制本省碳達峰、碳中和時間表和路線圖,加快推動能源、工業、交通、城鄉建設等重點領域綠色低碳轉型發展??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機制,加快建立以低碳為特征的產業體系和生活方式,有效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提升適應氣候變化能力。
《條例》還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建立完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落實對流域、森林、海洋、濕地、耕地等重點領域和禁止開發區域、重點生態功能區等重要區域的生態保護補償。
建立環境信用評價制度
在“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一章中,《條例》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放污染物的行為提出了明確要求,規定排污不得超過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持續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并按照有利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原則,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條例》規定,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建立健全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違法信息納入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并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者名單。
針對大家關注的噪聲污染,《條例》規定,產生工業噪聲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排放的工業噪聲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回應百姓需求民生熱點
近年來,福建省一直持續推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稐l例》對垃圾分類工作進行了規范,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目錄和投放規范,建立城鄉生活垃圾收運體系、回收體系,完善終端處理設施。統籌完善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設施,在農村集中居民點規范設置生活垃圾收集點,集中收集、清運。
《條例》還積極回應百姓需求和民生熱點,對在小區內開餐館的行為進行規范,明確居民住宅樓等非商用建筑、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杜絕油煙、噪聲和廚余垃圾等環境污染。
按照《條例》規定,經營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設置餐飲業專用煙道,專用煙道的排放口高度和位置應當符合規范要求,并保證噪聲、振動排放符合規定標準。同時,還應配備油煙凈化裝置和油水分離等設施,保證正常運行,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產生的廚余垃圾,應交由具備法定條件的單位收集運輸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類型生活垃圾。
《條例》規定,餐飲業專用煙道的排放口設置不符合規范要求的,或者污染物超標排放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在餐飲經營服務活動中產生的噪聲超過排放標準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記者 王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