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全媒體記者 鄭成海
“去年10月,孩子在上學途中發生意外導致胳膊骨折,一共花了2萬多元的醫藥費。事情過去大半年了,到現在還有7000元醫藥費一直由我們墊著,這筆費用到底該由誰來承擔?”4月初,家住高新區的于先生來電向記者反映了他的煩心事。于先生稱,事發后,學校提出雙方平攤無法報銷的7000元費用,但當他要求出具一份情況說明時,學校卻怎么也不答應。4月20日,記者來到青島高新區第二實驗小學了解此事進展,該校紀老師稱,他們仍在積極與家長進行溝通。
孩子受傷期間的照片。家長供圖
【資料圖】
>>>反映
孩子上學路上受傷進醫院
于先生是一名專業設計師,去年8月,他從東營來到高新區創業,一家人在這里買房安家。他告訴記者,去年9月,六歲的女兒被高新區第二實驗小學錄取。讓他怎么也沒想到的是,孩子進入該校一年級就讀后,僅過了一個多月,意外就發生了。
“事情發生在去年10月13日。那天早上,我像往常一樣把孩子送上校車后,就開始忙自己的事情。過了一會兒,學校老師打來電話說,孩子在上學路上發生意外,可能是胳膊脫臼了。”于先生說,他趕緊來到學校,看到孩子正坐在馬路牙子上哭,老師在一旁安慰。隨后,他將孩子送到城陽區人民醫院救治,后來轉到青島市婦兒醫院城陽院區治療。
于先生說,孩子當時就是在這里跌倒受傷。
醫院門診病歷顯示,經初步診斷,孩子右肱骨外髁骨折,需要進行手術治療。事發當天下午,于先生為孩子辦理了住院手續。次日,醫護人員安排相關輔助檢查后,在全麻下進行“肱骨外髁骨折切開復位螺釘內固定術+骨折超關節夾板外固定術”。“孩子在醫院一共住了五天,直到10月18日才出院。”于先生說,去年11月底,他帶著孩子回到醫院取出了鋼釘。“前后一共花了2萬多元的醫藥費。”
于先生稱,等到孩子傷情穩定下來,他才問清事情經過。“事發當天,孩子乘坐校車抵達學校門口后,在排隊進入學校的途中,因有同學插隊發生擁擠,導致孩子跌倒受傷。”他說,事發后,學校老師來到家里進行了慰問。“醫藥費經醫保和學平險報銷后,尚有7000元費用一直由我們墊著。”于先生稱,經多次溝通,學校提出由雙方平攤,“我當時同意了,但希望他們出具一份情況說明,學校起初也答應了,后來又不同意了。”
于先生說,“事情過去大半年了,我與學校溝通了多次,還專門去學校問過,但校方始終不肯給一個明確的說法,說好的醫藥費也一直沒有賠給我們。”
事發地點位于高新區第二實驗小學門口。
>>>回應
只能由值班老師湊錢賠付
那么,于先生反映的上述情況是否屬實?記者撥通了青島高新區第二實驗小學辦公室電話進行求證。
“這確實是一個意外。全校20多位老師,上學放學期間全部在值班崗位上。”該校紀老師在電話中稱,事發當天,自己不在現場,具體發生過程不太清楚,但學校一直在積極處理,也曾多次到孩子家中看望。因事先已購買保險,醫療費報銷之后還剩7000多元費用,家長提出由雙方各承擔一半。他說,如果家長不走司法途徑,學校也不可能出這筆錢,所以由值班老師們湊了3000多元。
“其實,我們學校一直在積極配合處理,包括孩子上醫院期間,老師也陪著。”紀老師坦言,學校不是不愿意賠償,當時把錢都準備好了,“我們讓家長寫一個收條,但他不愿意寫,非得要一個說明。”他說,那天也有律師在場,需要寫一個證明,“這個其實是學校需要存檔的,家長非要這個東西,但它不適合公開。”紀老師一再表示,家長想要的情況說明,學校確實不能提供。他說,會盡快將此事進行上報領導,并及時回復記者。然而,記者等待多日,學校方面始終未對此事進行正面答復。
4月20日,高新區第二實驗小學一位老師稱,他們正在與家長溝通此事。
4月20日,記者來到青島高新區第二實驗小學,了解此事的處理情況。記者看到,高新區第二實驗小學與高新區第三實驗小學緊靠在一起。于先生指著兩所學校外面的一條通道稱,當時孩子就是在這里下了校車后,前往學校途中發生意外。
當天,在學校門口,紀老師稱,學校領導外出了,他接到相關通知,不能接受記者采訪。他還表示,事發后,學校一直在與家長進行積極溝通。“這個事已經上報教體局了,你們如果想采訪此事,應該先給我們學校發函。”紀老師說。
于先生稱,事情過去大半年了,校方遲遲不肯解決。家長供圖
4月21日,記者撥通了城陽區教體局教育科的電話,一位工作人員表示,此事應聯系高新區教育辦公室。隨后,記者聯系上高新區教育辦公室,接電話的工作人員稱,她不清楚此事,稍后會向領導匯報情況,由相關工作人員回復記者。
>>>說法
若未約定安全責任校方應擔責
市南區一家律師事務所的國律師介紹,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校車應視為學校管理區域的延伸。”國律師認為,如果學校租用社會上的校車,沒和校車公司約定學生進校門前安全管理責任,那么學校應承擔管理責任。他表示,一般學校與校車公司簽訂租賃服務合同,即便學校與校車公司簽有學生入校前的免責協議,也不能免除對受傷學生的賠償或補償責任,校車公司如有責任,學校可以向其追償。
“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學校負有嚴格的教育和管理義務。”國律師認為,學校應通過保險公司進行理賠,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其他學生對受傷事宜存在過錯,剩余費用也應由學校方面承擔。他建議,家長還可前往街道司法所或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看能不能有一個理想的結果。“如果實在行不通,那就只能通過法律訴訟進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