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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權和期貨都是常用的風險管理工具,但兩者在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方面是不同的。對于期貨來說,權利和義務是不可分的。無論期貨的買方還是賣方,不論現(xiàn)在期貨市場價格如何變動,只要持有合約到期,都必須承擔在到期時進行交割履約的義務。而期權則不同,期權買方可以執(zhí)行權利,也可以不執(zhí)行權利,完全取決于市場價格是否有利于自己。期權的買方通過支付權利金獲得了權利(但不是義務),可以在到期日(歐式期權)或到期日前的任何交易日(美式期權)按照約定價格從期權賣方獲取標的資產(chǎn)或將標的資產(chǎn)賣給期權賣方,即要求賣方執(zhí)行合約;賣方收取了權利金,也就有義務應買方的要求執(zhí)行合約。
(文章來源:金融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