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以來,國家衛生健康委等10個部門聯合部署,開展為期一年的全國醫藥領域腐敗問題集中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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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近年來相關醫藥領域腐敗判例,不難發現,當貪婪凌駕于法律之上,有些人會輕易地利用公權為私欲買單,甚至把家人或親朋好友拉下水,在情與法的博弈中頻頻僭越法律紅線。
積善之家必有余慶,積不善之家必有余殃。在從醫過程中,其初心與使命,這些最重要的精神支撐何以蕩然無存?值得我們深思。
辯稱單位行賄?股東均不知
數據顯示,2013~2021年間2900多例涉及醫療領域的刑事判決書中,行賄一方民營企業占比最大,約占73%;涉及醫療器械的行賄受賄占比最高,接近40%。
被告人胡某勤,男,生于1970年,初中文化,江西撫州市人,醫療器械經銷商。2019年5月,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檢察院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2010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胡某勤在醫療器械銷售中,向國家工作人員楊某1、周某3等三人行賄8次,共計人民幣960萬元。
被告人辯稱,自己是單位行賄;其向楊某1有幾起行賄犯罪事實,但沒有通過楊某1結識到楚雄州中醫醫院新院長,也沒有與云南醫療投資集團簽訂合同,未謀取到不正當利益,屬于犯罪未遂,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胡某勤特別供述其兒子胡某向楚雄州中醫醫院設備科副科長周某3行賄線索。
證人楊某1證實其任楚雄州中醫醫院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讓胡某勤的公司在螺旋CT機采購競標時中標。楊某1的女兒楊某2證實,2011年春節前后,其與戀人涂某在父親安排下,兩次到昆明幫父親收過300萬元現金。
法院經審查認為,胡某勤向三人行賄的行為公司股東均不知曉,行賄款項均由其支出,所得非法利益由其支配享有,其行賄行為未能體現單位意志,且違法所得歸其個人所有,不符合單位行賄罪的構成要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三條規定,法院認為,被告人主動供述的向楊某1行賄的犯罪事實,與司法機關掌握的屬同種犯罪,其行為不構成自首,但因其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勤檢舉揭發其兒子胡某行賄線索,因未查證屬實,故不屬于立功;對于犯罪未遂辯護意見,與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及在案證據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法院判決如下:被告人胡某勤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
為兒子主動索賄?從重處罰
關于受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索賄的從重處罰”。
被告人李某泉,男,1967年出生,專科文化,丹棱縣衛生健康局局長,2020年被逮捕。
四川省丹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稱,2004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李某泉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承建、項目采購、醫院評審考核、人事任免調動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現金人民幣84.4萬元,索取他人現金人民幣5萬元。
2009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泉為楊某1擔任院長的丹棱縣某某院在年終考核、資金撥付、增加編制等方面提供幫助。2018年上半年,李某泉以自己兒子經營的眉山某某中醫醫院資金困難需借錢周轉為由,向楊某1索要人民幣5萬元。
丹棱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受賄數額中有5萬元系索賄,對該部分犯罪依法從重處罰。關于被告人收受唐某15萬元系犯罪未遂的辯護意見,經查,唐某為感謝李某泉為其謀利,表示將送給李某泉15萬元,二人約定該款用于抵扣李某泉欠唐某的藥款,該款實質已處于李某泉的控制之下,其受賄行為已經實施完畢,系犯罪既遂。
法院判決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6萬元;二、對被告人李某泉違法所得的人民幣89.4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約定犯罪未遂?計入受賄數額
藥品和器械采購中出現的“帶金銷售”問題,是反腐整治重中之重。以下案例中的兩個醫學院老同學,在如何踐行所謂“行規”,以便規避風險以權謀私方面,可謂駕輕就熟,配合“默契”。
被告人王某民,男,1963年出生,山東臨沭縣人,原四川省眉山市人民醫院院長。2019年11月被逮捕。
四川省仁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稱,2005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王某民利用職務之便,在藥品及醫療器械采購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曹某、汪某2等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41.72004萬元。
證人胡某乙證實,其與王某民是重慶醫學院同學。2011年他伙同他人通過王某民向市醫院出賣一臺64排CT機獲利潤23.2萬美元。按行業規則將一半利潤即11.6萬美元送給醫院領導,余下的由他們三人平分。他問王某民怎樣給錢,王某民說自己還在市醫院院長位置上,現在把錢給他不合適,先把錢放在他手里以后給他。
四川省仁壽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民收受行賄人胡某乙11.6萬美元,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屬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王建民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及第十條等相關規定,本案涉及的萬科某小區房屋一套及車位、11.6萬美元均應計入受賄數額。
法院判決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二、追繳被告人王某民的違法所得62萬元上繳國庫;對監察機關扣押在案的涉案財物成都市錦江區某房屋及車位、11.6萬美元(折合人民幣82.11524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