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業主安裝在地下車庫中的充電樁。 劉暢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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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周末》記者 劉希平
業主想在自家車位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但在辦理申請材料時卻遭到物業公司拒絕,業主將物業公司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責令物業公司為其安裝汽車充電樁提供相關材料,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近日一審判決業主勝訴。
隨著全球氣候變化和環境問題的日益嚴峻,新能源汽車成為了未來汽車發展的主要方向。相較于傳統燃油汽車,新能源汽車具有更低的碳排放和對自然環境更小的影響。新能源汽車出行方便但充電難,安裝充電樁往往難過“物業關”。
記者近日梳理各地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判決結果發現,物業阻礙業主安裝充電樁而被業主起訴到法院后,物業公司多為敗訴。
報建遇重重阻力
黃某系株洲市天元區一小區業主,為了方便自己停車,黃某還向房產開發商購買了該小區一個地下車位。按照小區物業公司的規定,購買車位后,業主需要每月向物業公司繳納一定數額的物業管理費用及車位管理費,黃某都按時進行了繳納。
2022年12月,黃某積極響應國家節能減排號召,購買了一輛新能源汽車。為了方便充電,黃某準備在車位上安裝新能源汽車專用充電樁,但沒想到其在充電樁報建過程中,卻遭遇了重重阻力。
黃某透露,在充電樁報裝過程中,小區物業公司以小區供電設備老化、只有一個車庫入口、需要經過車庫三分之二業主同意、會給其他業主帶來安全隱患等為由,拒絕在申請材料上蓋章。因為沒有物業公司的證明材料,黃某安裝充電樁的審批無法完成。黃某在多次與物業公司溝通無果后,將小區物業公司訴至株洲市天元區法院。
天元區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物業公司與原告黃某之間形成物業管理服務關系,對于雙方簽訂的物業合同中其他義務的約定,應依照誠實信用原則并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新能源汽車對于促進節能減排、保護生態環境意義重大,安裝充電樁能有效發揮新能源汽車的使用價值,物業公司應該予以配合、提供便利。現黃某作為業主依照電力公司規定需要被告出具同意安裝電樁證明并在安裝過程中予以配合與協助,被告應當履行,保障充電樁的建設與投入使用。
法院同時認為,關于物業公司以安裝充電樁需車庫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以及存在安全隱患為由拒開證明的行為。法院認為,黃某作為該車位所有權人,對自有車位依法享有使用權,其他業主不得影響和妨礙其使用。即使安裝充電樁線路需要通過車庫公共區域,也屬于正常需求和合理使用。其次,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將由電力部門勘驗評估而最終作出決定,不屬于物業服務企業的主觀評估范疇。
天元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物業公司在判決生效后立即為原告黃某出具證明,并在后續安裝過程中給予必要的協助。
物業公司多為敗訴
《法治周末》記者注意到,近年來,隨著新能源汽車的普及,物業公司以小區建設規劃不含充電樁及存在安全隱患等為由推卸責任、拒絕業主在小區內安裝充電樁引發的糾紛時有發生,但案件審理結果物業管理方敗訴的案件較多。
今年7月21日,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官網刊發了一起業主安裝充電樁,遭到物業公司拒絕,而被業主起訴到法院的案件。
乳源縣某小區一業主王某購買了新能源汽車,準備報裝充電樁時遇到了難題。安裝充電樁首先需要物業公司出具同意安裝的證明,但物業公司卻認為,王某的車位不具備安裝條件,拒絕向王某出具證明。為了取得物業公司的證明,王某將物業公司訴至乳源縣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安裝新能源充電樁符合民法典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綠色原則。業主產生利用共有部分的現實需要時,該需要是基于行使業主專有權利的合理延伸,是為了更好地利用專有部分,相關利用行為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或影響小區其他業主的共同利益,即可認定為合理使用。王某已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而充電樁又是新能源汽車實現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設備,其向物業申請在自家車位安裝充電樁,符合車位正常使用功能,是合理使用車位的行為,不應受到限制或禁止,但王某安裝充電樁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法院同時認為,物業出具同意安裝證明,僅是安裝充電樁的一個環節,該車位是否具備安裝條件、是否會對用電安全、消防安全等產生影響,有賴于后續供電、消防等部門依據現場勘查情況進行判定,物業不能以質疑作為拒絕配合的理由。
法院依法判決物業公司向王某出具同意安裝電動汽車充電樁基礎設施及同意在上述車位申報電動汽車充電表的證明。
類似案件還發生在山西省太原市。2021年,家住太原市萬柏林區的趙某購買了一輛新能源汽車,考慮到充電方便,他計劃在自家車位上安裝充電樁。供電部門告知趙某,要在住宅小區安裝充電樁,需要所在小區物業公司出具一份同意安裝充電設施的書面文件。于是趙先生找到物業,要求物業出證明。但物業以地下車庫電力設施容量不足,消防達不到安裝要求為由,拒絕了趙先生的申請,導致充電樁安裝無法進行。
于是,趙某將物業公司起訴至萬柏林區人民法院。萬柏林區法院一審判令物業公司協助趙先生辦理充電樁安裝手續,后物業公司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保護生態環境有法可依
《法治周末》記者查詢發現,對于保護生態,以及業主的有關權利,我國民法典有相關規定。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同時,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隨著新能源汽車產業正在快速發展和廣泛普及,充電設施供不應求的問題,仍是大多數新能源車主眼下的苦惱之一,而在業主提出充電樁報裝申請時,部分物業公司因此擔心承擔責任以各種理由拒絕履行配合、協助的義務,因此而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
天元區法院辦案法官介紹,依據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發展新能源汽車產業有利于減少污染氣體排放,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有積極正面的社會效應和綠色環保的長遠意義。
據悉,對于充電樁的發展,湖南省相關部門還出臺過相關規定。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對新能源汽車的發展和充電設施的建設給予鼓勵和支持,同時也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在充電設施建設過程中應當積極配合與協助。
今年5月1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下文,要求各地因地制宜開展充電設施建設條件改造,具備安裝條件的居住社區可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電車位。落實新建居住社區充電基礎設施配建要求,推動固定車位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以滿足直接裝表接電需要。落實街道辦事處等基層管理機構管理責任,加大對居住社區管理單位的指導和監督,建立“一站式”協調推動和投訴解決機制。居住社區管理單位應積極協助用戶安裝充電設施,可探索與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合作的機制。引導社區推廣“臨近車位共享”“社區分時共享”“多車一樁”等共享模式。
“物業服務提供方,不能放松、放棄管理職責,應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業主申請的充電樁建設、使用提供必要的協助和監督管理,對可能產生安全隱患的行為及時督促整改,防止和減少違法違規用電等行為發生,以促使充電樁設施達到安全建設和安全使用的目的。”天元區法院辦案法官認為,車主在行使車位權利過程中應盡注意審慎義務,包括安裝、使用充電樁時,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亦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保障自身及小區其他業主的生命財產安全,共同營造文明和諧的居住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