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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蔡巖紅
應急管理部近日印發《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按照建立健全新型監管機制的要求,明確列入名單標準,規范對嚴重失信主體的管理措施,健全信用修復機制等,依法依規對嚴重失信行為進行認定、公示、懲戒、信用修復,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信用監管責任。
《辦法》將設列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領域范圍限定在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行政機關公信力等嚴重失信行為。聚焦礦山、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石油開采、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和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及其人員的安全生產嚴重失信名單管理,安全生產信用懲戒的著力點更加精準。
為鼓勵被列入對象主動糾錯、重塑信用,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辦法》明確了信用修復的條件和程序,既體現對被列入對象的有效懲戒,又給予被列入對象重塑信用、改過自新的機會。鼓勵被列入對象進行信用修復,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滿12個月的被列入對象,在滿足3項規定的條件下可申請提前移出。對應急管理部門受理、核實提前移出申請作出時限要求,規定設區的市級、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準予提前移出應報告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加強監督。對發現被列入對象申請提前移出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應撤銷提前移出決定,被列入對象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