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需要實現公共利益和個體利益的平衡、依法履職和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平衡
前不久,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一批個人信息保護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呈現了檢察機關通過磋商、檢察建議、提起訴訟等公益訴訟方式助力守護個人信息安全的獨特價值,彰顯了檢察公益訴訟在激活行政執法效能、全面夯實法律責任、推進行業治理等方面的重要功效。其中,在“遼寧省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檢察院督促規范政務公開個人信息保護行政公益訴訟案”中,檢察機關就政府信息公開與個人信息保護尋求平衡,督促依法規范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值得關注。
政府信息公開的目的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促進依法行政。沈陽市保障房行政主管部門在政務公開過程中,在相關網站上公示了2013年至2022年期間多個公租房項目申請人員的搖號結果、配租結果等信息,公開的各類名單信息包含公民個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戶籍所在地、申請住房門牌號、申請家庭人口情況、人均居住建筑面積、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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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說,當地政府初衷是好的,體現了公平公正公開,想必一些公眾也會支持這一做法。不過,公示得如此詳細,勢必也會給申請者造成一定困擾。眾所周知,個人信息一旦泄露,就有可能引發電信網絡詐騙、大數據殺熟、廣告騷擾等問題。因此,政府在信息公開時也應該依法進行,嚴守權力邊界。
2021年個人信息保護法實施后,政府作為信息處理者,在信息公開工作中也要注意履職的權限和程序,公示的個人信息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職責所必需的范圍和限度,以實現公眾知情權和公民隱私權的平衡保護。在相關工作中,涉及公民個人信息特別是敏感個人信息時要依法堅持最小必要原則。如果不區分信息種類、不把握公示的范圍、時長,則有可能造成信息泄露,給相關人員人身財產權益帶來侵害風險。
檢察機關在上述案件中與行政機關積極會商,促進行政機關對涉公民個人敏感信息采取去標識化及隱匿化舉措,比如,對身份證號碼的第7至14位數字用符號替代,實現了對個人生日信息的保護;對家庭住址公示至區縣街道,不再具體到樓號門牌號;對已超過公示期限的信息,立即從互聯網上撤除等,這些舉措既有效保障了公眾的知情權,也保障了被公示者的個人信息安全。
在現代社會,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承擔各項行政職責,在履職中會處理大量個人信息,這就需要公職人員在履職時繃緊個人信息保護這根弦。這起因政府信息公開而不規范處理個人信息的案件并非個例,此前媒體就曾公開報道過陜西、天津、浙江等地檢察機關通過公益訴訟督促規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助力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案例。從以往公布的案例看,在政府公示的信息中,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手機號碼比較普遍,有的還涉及銀行賬戶、財產信息等較為敏感的信息。
這種情況也給政府機關提了個醒:政府在信息公開工作中,不能顧此失彼,既要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部門關于政務公開的標準指引、目錄進行公開,以保障公共利益和社會公眾知情權的實現;同時也要遵循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要求,處理相關信息應采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對公開范圍、時間、程序等方面作嚴格限制。
案例是鮮活的普法教材,一個案例勝過一沓文件,公眾的感受也最直接。政府信息公開需要實現公共利益和個體利益的平衡、依法履職和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平衡,想必這一典型案例給行政機關和社會公眾都會帶來思考和啟迪。
延伸而言,在互聯網時代,想守護好個人信息存在諸多現實挑戰。個體是選擇“躺平”還是選擇為權益而“斗爭”?在不侵害其他利益的情況下,作何種選擇都無可厚非,但作為承擔守護公益權責的公權力機關要有所擔當,不能違法行使職權或不作為。特別是,行政機關在處理公民個人信息時,更要當好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表率,一旦不當履職,侵害公民個人信息權益,就有可能被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作者單位:上海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