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出勤去哥哥家吃午飯,卻在途中遭遇車禍。昨天,如東縣人社局對此案給出裁定,認定傷者受傷屬工傷。
傷者馬某是該縣一服裝廠的縫紉工。上月中旬,廠方接到一筆大單子,為確保按時交貨,廠方要求在一個月的時間里,一線員工在上午11點半下班后,中午12點半一定要準時到崗到位。
馬某家離廠20多里,為保證中午不遲到,便與住在離廠只有5里路的哥哥商量,在他家解決這一個月的午飯。3月5日上午,馬某照例在下班后騎電瓶車去哥哥家吃飯,誰知途中遭遇車禍,導致左腿受傷。
交警部門認定,這起事故對方司機負全部責任。住院期間,馬某向廠方提出申報工傷認定要求,結果被廠長孔某拒絕,理由為其是在去哥哥家途中受傷,不算下班途中。馬某并不認同這種說法,便讓丈夫收集材料,替她以個人名義申請工傷認定。
收到材料后,如東縣人社局工作人員經調查取證,作出了馬某受傷屬工傷的認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均可視為上下班途中。”局工傷科科長徐峰說,對“上下班途中”的認定,應當考慮三個要素:以上下班為目的、在正常的上下班時間內、在合理的上下班路線上。由于廠方對出勤時間的特殊安排,馬某上午下班后只能去附近解決午飯,她與哥哥約定了一個月間去他家吃午飯,這一個月間的中午,她與哥哥家之間的路線應屬于她的合理上下班路線。因此,她在中午下班時間、以去吃午飯為目的、在去哥哥家的路上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