薊州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薊州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襲警案一審宣判,判處犯罪嫌疑人王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8月7日晚,民警孫某、輔警馬某等三人,在薊州區某村設點執行查處酒駕任務。20時許,民警、輔警在對一輛轎車進行攔檢時,該車副駕駛王某突然下車,無故將手持酒精檢測儀的馬某推倒在路旁的土溝內。
民警孫某及另一輔警立即對王某采取控制措施。其間,王某對民警、輔警拳杵、蹬踹。后經鑒定,馬某構成輕微傷。公安薊州分局打擊犯罪偵查支隊、督審支隊、楊津莊派出所聯合取證。經調查,犯罪嫌疑人王某將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推倒在溝里,毆打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依法構成襲警罪,被批準逮捕。王某酒醒后,對自己的行為后悔不已,但為時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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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修改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首次將暴力襲警行為單獨列罪,明確細化襲警行為并分別設置法定刑,最高刑由三年變為七年。
《關于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強調,要準確認識襲警行為對于國家法律秩序的嚴重危害,不能僅以造成民警身體傷害作為構成犯罪的標準,即無需致傷也可以構成襲警罪,且指導意見明確了使用兇器或者危險物品襲警,駕駛機動車襲警,造成民警輕微傷或警用裝備嚴重毀損,造成多人圍觀、交通堵塞等襲警行為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