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海南自由貿易港公平競爭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海南自由貿易港反消費欺詐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等法規,成為今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頒布實施以來,海南出臺的首批自貿港配套法規。
10月9日下午,記者從省新聞辦政策解讀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該兩項法規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關于“持續優化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和公平統一高效的市場環境”的要求,充分運用國家賦予海南自由貿易港立法權,是海南在公平競爭和反消費欺詐領域的專項立法探索,屬全國首創。
《海南自由貿易港公平競爭條例》
公平競爭的整體性地方性法規
據介紹,《條例》共三十五條,分為總則、公平競爭政策、公平競爭審查、影響公平競爭行為、對影響公平競爭行為的調查、法律責任等六章,是關于公平競爭的整體性地方性法規,確定了海南自貿港公平競爭制度、細化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平競爭機制和職責、強化公平競爭執法銜接、強化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重要作用、強化社會共治、對接國際通行經貿規則等內容,致力于建立海南自由貿易港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助推國內大循環和國內國際雙循環的暢通。
突出一個指導思想:即持續優化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和公平統一高效的市場環境,促進建設高水平的中國特色海南自由貿易港,推動形成更高層次改革開放新格局,建立開放型經濟新體制。
堅持兩個理念指引:即強化競爭政策基礎性地位和充分確認發揮資源配置的市場決定性作用。
遵循三大基本原則:即市場主體平等原則、自由競爭原則、公平競爭原則。
彰顯四大顯著特色:即充分彰顯海南自貿港市場主體自由競爭屬性、市場運行過程監管機制、公平競爭審查中立性、影響公平競爭行為情形禁止性。
聚焦五大創新內容:本條例概括起來主要集中在五大方面的創新內容,即公平競爭政策奠定自貿港市場基礎“壓艙石”、公平競爭審查實行相對中立審查制機制、建立健全公平競爭社會共治機制、建立公平競爭議事協調機制、強化影響公平競爭行為的查處等,努力形成可借鑒的制度集成創新經驗。
《海南自由貿易港反消費欺詐規定》
引入處罰到人的“雙罰制”
該《規定》是全國首個反消費欺詐領域專項地方立法,主要針對海南當前存在的典型消費欺詐違法行為,特別是旅游消費市場欺客宰客行為,突出打擊重點,加大懲戒力度,遵循過罰相當原則,分類分檔設定處罰。引入處罰到人的“雙罰制”,對經營者為單位、情節嚴重或者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消費欺詐行為,除對經營者處罰外,還要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近年來,我省欺客宰客等現象仍時有發生,社會對此反映強烈。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法規處一級調研員趙衛表示,在嚴懲消費欺詐方面。一是體現“零容忍”的執法理念。明確加大對短斤缺兩消費欺詐行為的懲戒力度,對情節較重或者社會影響惡劣以及情節嚴重或者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突破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最高可處50萬元的罰款。二是引入處罰到人的“雙罰制”。對部分經營者為單位、情節嚴重或者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消費欺詐行為,除對經營者處罰外,還要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據介紹,出臺《規定》是打造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旅游消費中心和一流營商環境的迫切需要。對標《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的發展目標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關于“持續優化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和公平統一高效的市場環境”的要求,出臺《規定》,有助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破解影響海南國際旅游消費中心和營商環境的突出問題。(記者林道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