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外在形象越發重視,“整容”成為一種時尚,人們直呼“顏值經濟”時代已經來臨。醫美行業火爆的同時,也產生了諸多涉醫美糾紛,行業內諸多問題備受關注。
案例
近日,王某到某醫美機構了解美容隆鼻手術事宜,廣告上說該機構是該地區很有實力的美容醫療機構,王某于是同該機構簽訂合同并交納定金,并約定由醫師徐某為其手術。術后不久,王某發現隆鼻假體異常,且與皮膚膚色明顯不一致,并且開始出現經常性頭暈暈厥、抑郁等,醫院診斷為術后迷走神經放射性暈厥。王某協商未果,后發現該醫療機構僅有工商部門許可的“生活美容”經營資質,并未向衛生行政部門登記注冊,亦未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經調查,該醫師徐某也無醫師資質。
法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第五百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專家說法
張曉娜(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
“顏值經濟”須規范發展
近年來,人們對醫療美容的需求不斷增加,醫療美容技術迅速發展,醫美行業不斷擴張。與此同時,涉醫美醫療事故頻發,涉及醫療美容類的服務合同及侵權糾紛日益增多。
涉醫美糾紛通常因醫美機構缺乏相應資質、虛假宣傳、超范圍營業、診療行為操作不當等情形引起。在行業發展并不完善的情況下,醫美就醫者很容易成為受害者。
在王某醫美糾紛案中,該醫美機構謊稱自己具備相關資質誤導就醫者,存在隱瞞、虛假宣傳和欺詐的情形,無資質經營違背了診療規范的強制性規定,對王某人身權益造成了侵害。根據民法典規定,就醫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在賠償責任和標準的適用方面,訴求和案由不同,將會產生不同的法律結果。王某可依據民法典第577條向該醫美機構主張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償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抑或基于侵權責任,依據民法典第1179條規定,主張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另外,在訴訟實例中,醫療美容糾紛案件可以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符合規定的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要求醫美機構退還服務費并給予服務價款3倍的賠償。
除了承擔違約或者侵權的賠償責任之外,針對該醫美機構無資質經營的問題,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77條規定,該醫美機構還可能面臨責令整改、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的藥品、器械,以及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而對于醫師徐某無證行醫及相關負責人違法違規經營的問題,《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核定并辦理執業注冊手續的人員不得從事醫療美容診療服務。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擅自提供醫美服務,涉嫌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可追究其刑事責任。
愛美之心,人皆有之。面對火爆的醫美市場,醫療美容機構更應增強守法意識,強化醫療美容質量管理,規范醫療美容營銷,杜絕虛假宣傳,提供誠信服務,切莫為小利鋌而走險、突破法律底線。同時,醫美就醫者應該建立科學醫美認知,切實增強風險意識,選擇資質健全的正規醫美醫院,提高防范意識,理性醫美,以免損失了健康卻未換來美麗。
(光明日報記者王金虎采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