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于2021年4月29日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并施行。自此,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不再僅僅是倡導和號召,已經成為生效的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共32條,分別對食品浪費的定義、反食品浪費的原則和要求、政府及部門職責、各類主體責任、激勵和約束措施、法律責任等作出規定。根據反食品浪費法,公務活動需要安排用餐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節儉安排用餐數量、形式,不得超過規定的標準。餐飲服務經營者可以對參與“光盤行動”的消費者給予獎勵;也可以對造成明顯浪費的消費者收取處理廚余垃圾的相應費用,收費標準應當明示。違反本法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造成嚴重食品浪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市城投集團積極落實國家政策,自覺承擔社會責任。強調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爭做節約糧食的傳播者、實踐者和示范者,用實際行動參與到節約糧食的行動中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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