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教育法修正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對現行教育法涉及教育指導思想、地位、方針、內容的四個條款作相應修改,并就解決冒名頂替上大學問題完善了相關法律責任。
回應社會關切,維護教育公平。草案規定在招收學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人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草案還增加規定,通過提供虛假材料、隱瞞事實真相等欺騙手段,冒用他人姓名和入學資格頂替入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撤銷入學資格并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已取得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頒發機構撤銷相關證書;已經成為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開除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現行教育法于1995年公布施行,先后于2009年、2015年進行過兩次修正。(記者劉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