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故意傷害案,因傷者骨折兩次傷情鑒定得出“新傷”“舊傷”不同結論,被告人劉素霞經歷了“不批捕”、被公訴、撤訴、申請國家賠償期間再被公訴……
“拉鋸”七年之后,5月18日晚,劉素霞領到了河南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書》。周口中院二審認為,劉素霞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維持一審判處劉素霞一年五個月有期徒刑的判決。
劉素霞向澎湃新聞表示,她不服二審判決,將會向河南省高院申訴,申請再審。
(資料圖片)
今年2月,該案二審在周口中院開庭審理。庭審中,劉素霞及其辯護人均提出,湖北崇新司法鑒定中心(以下簡稱“湖北崇新”)所出具的“符合案發(fā)當日之外傷所致”鑒定意見程序違法、結論違背常識,與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以下簡稱“北京明正”)所作出的“陳舊骨傷”鑒定結果相互矛盾,不足以采信。
周口中院審理認為,“陳舊傷”鑒定報告不足以排除或推翻本案其他鑒定意見,劉素霞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
劉素霞 本文圖片均為 受訪者 供圖
撤訴后申請國家賠償期間再被公訴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今年50歲的劉素霞是河南省周口市商水縣人,案發(fā)前在商水縣客運站南站附近經營一家副食店。2016年3月15日,劉素霞因瑣事與90后女子吳某某發(fā)生肢體沖突,兩人均受傷住院。在這次沖突中,劉素霞的眼睛受傷,后經鑒定其為輕微傷。2016年8月,劉素霞因涉嫌故意傷害被刑拘,她被警方告知,吳某某的右手手掌骨折了,輕傷二級。
劉素霞稱,吳某某的右手手掌之前就骨折了,是“舊傷”,不是她導致的,他們一直向警方反映這一情況。
澎湃新聞未能聯系上吳某某求證相關情況。
在一份筆錄中,吳某某稱,在沖突中,她的臉被劉素霞抓傷了,“右手骨折”。商水縣人民醫(yī)院、周口市中心醫(yī)院等多家醫(yī)院的診斷結果顯示,吳某某右手第五掌骨骨折,骨痂形成。
吳某某的診斷書。
案發(fā)后,商水縣公安局曾多次委托相關機構對吳某某的傷情進行鑒定,前幾次認定吳某某右手第五掌骨折,損傷程度達到輕傷二級,但均未能證明此損傷是劉素霞造成的。因鑒定結果不能排除陳舊傷,2016年8月29日,商水縣檢察院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之后,劉素霞被取保。
2016年8月,商水縣檢察院曾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
2016年9月,經商水縣公安局委托,河南省人民醫(yī)學院影像專家作出鑒定,認定吳某某“右手第五掌骨遠端新鮮骨折”。該鑒定結果出來后,劉素霞再次被羈押,商水縣檢察院提起公訴。
2017年6月,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鑒定意見。
在法院審理此案中,“新傷”還是“舊傷”成為爭議焦點。為此,商水縣法院委托北京明正對吳某某的傷情進行鑒定。2017年6月27日,該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顯示,綜合2016年3月15日和2016年3月23日兩次影像學所見,吳某某2016年3月15日影像學所見骨折的愈合過程不符合當天外傷形成的新鮮骨折的臨床愈合特點,應為陳舊骨傷。
2017年7月,經法院批準,劉素霞再次被取保候審。同年9月,商水縣法院出具《按撤訴處理決定書》稱,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檢察人員發(fā)現本案需要補充偵查,提出了延期審理的建議。經審查,同意延期審理。該案延期審理后,至今已超過法定的補充偵查期限。案件按商水縣檢察院撤訴處理。
2017年9月,商水縣法院作出《按撤訴處理決定書》。
因被羈押261天,劉素霞認為已自證清白,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向商水縣公安局、商水縣檢察院索賠86萬余元,并要求為其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2018年,此案有了新的變化。同年4月,受商水縣公安局委托,湖北崇新出具鑒定報告:吳某某右手第五掌骨中遠段完全性骨折之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該處骨折系2016年3月15日之外傷形成的依據不足,具體情況請委托單位結合案情調查綜合分析判斷;吳某某第五掌骨掌指關節(jié)處完全性骨折之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該處骨折的損傷修復表現符合2016年3月15日之外傷所致。
2018年4月,湖北崇新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鑒定意見。
劉素霞稱,對于這份鑒定意見,她不服,當時也提出過申請重新鑒定的請求,但沒有得到批準。
這份鑒定報告出來后,劉素霞再次被羈押,后被商水縣檢察院提起公訴。
在異地派出所經歷了一次“特殊的庭審”
2018年11月,商水縣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劉素霞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在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判處劉素霞賠償吳某某醫(yī)療費、誤工費等11978.14元。
劉素霞不服,提起上訴。
2018年12月,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書》,認為原判部分事實不清,遂撤銷商水縣法院一審作出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發(fā)回商水縣法院重新審理。
2019年1月,劉素霞以取保候審的名義被釋放回家。之后,她和丈夫前往廣州打工。
此案發(fā)回重審后,2019年7月,商水縣法院再次開庭審理。由于劉素霞未參加此次庭審,法院中止了審理。對此,劉素霞回應稱,她之所以未出現在庭審上,是因為她的律師無法復印全部案卷。
兩年后的2021年12月13日,在廣州的劉素霞經歷了一次“特殊的庭審”。劉素霞稱,當天,幾名自稱是商水縣公安局、商水縣法院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來到她的工作場所,向她出示了逮捕證,并將她帶至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區(qū)分局東山派出所。隨后,工作人員換上法官服,開始庭審。她要求律師到場辯護,沒有得到批準。庭審當天結束,她便收到了商水縣法院作出的刑事判決書。
此案發(fā)回重審后,2021年12月,商水縣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
澎湃新聞注意到,2021年12月13日,商水縣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劉素霞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這與該院2018年11月作出的刑事判決一致。
判決書顯示,商水縣法院審理認為,湖北崇新作出的鑒定意見與商水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意見、周口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的鑒定意見一致,且能夠互相印證,其證明力較強,該院予以采信。湖北崇新與北京明正的鑒定意見并不矛盾,只是鑒定的損傷部位不同,北京明正的鑒定意見不足以排除或推翻本案其他鑒定意見。
這場特殊的庭審也引起了外界關注。據現代快報2021年12月報道,商水縣法院工作人員回應稱,去廣州審理此案與2019年劉素霞未出庭有關,實屬無奈之舉。劉素霞此前提出過查看案卷的相關請求,案件承辦人也回復過,只要她回來開庭,卷宗肯定能復印給她,但劉素霞不愿意,要求把案卷復印發(fā)給她。雖然雙方進行了多次溝通,但復印卷宗一事始終未能達成一致。
對此,劉素霞稱,她曾回過商水,但對方復印卷宗的承諾未兌現。
上述報道還顯示,商水縣法院工作人員稱,在此次開庭審理中,法院保障了劉素霞的權利,她所反映的庭審程序違法情況均不存在。
劉素霞不服該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23年2月,此案二審在周口中院開庭審理。
澎湃新聞注意到,二審中,劉素霞的辯護人提出,商水縣法院一審程序違法,剝奪了劉素霞的質證和辯護權利。但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周口中院審理認為,一審審判程序合法。
二審:“陳舊傷”鑒定結果不足以排除或推翻其他鑒定意見
劉素霞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后,2018年4月,受商水縣公安局委托,湖北崇新出具的鑒定報告顯示,吳某某右手有兩處骨折,其中一處是第五掌骨掌指關節(jié)處完全性骨折,其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損傷修復表現符合2016年3月15日之外傷所致。
這份鑒定報告出來后,劉素霞再次被起訴。二審中,該鑒定報告是否可信、是否應被采納,是庭審辯論的焦點。
劉素霞辯稱,湖北崇新的鑒定意見存在程序違法、鑒定檢材造假、鑒定結論明顯不符合常理應該予以排除,案件經過撤回起訴后又重新起訴,在沒有新的證據情況下再次起訴程序違法。
劉素霞的辯護人提出,案件按撤訴處理后,商水縣檢察院并未出具退回補充偵查,商水縣公安局沒有偵查權的情況下,委托鑒定程序違法。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公安機關重新鑒定的情形有明確的規(guī)定,在前三次鑒定均合法有效的情況下,本案并不符合重新鑒定的情形,商水縣公安機關委托公安機關以外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違反《公安機關鑒定規(guī)則》第一七條規(guī)定。其次,湖北崇新鑒定意見的許多結論都違背科學、違背常識,骨痂至少2周后才會長出,從損傷機理的角度,骨折根本無法兩次分別形成。傷者吳某某有故意不如實陳述的歷史,口供真實性存疑,致傷原因成疑。因此,湖北崇新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予排除,根本不足采信。
公訴人則認為,本案偵查機關立案后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作出四份鑒定的形成比較自然,鑒定及時,其中三份鑒定是對傷殘級別進行鑒定,均認為輕傷二級,北京明正的鑒定是對被害人骨折是新鮮還是陳舊性骨折進行鑒定,認為應為陳舊傷,但是并不否認被害人右手掌骨骨折的事實。湖北崇新作出的第四份鑒定意見能被作為證據采信,是與在卷其他證據相互聯系、相互印證。在卷定案的證據均系偵查機關依法取得,對言詞證據不存在暴力、威脅、引誘等違法取證行為,形式合法,在卷鑒定意見系有鑒定資格的專業(yè)機構和鑒定人員,根據住院病歷等經過檢驗和論證得出的鑒定結論。
對此,周口中院二審審理認為,本案四份鑒定意見均顯示,傷者右手第五掌骨骨折,屬輕傷二級。因劉素霞及其辯護人申請,商水縣法院為了進一步查明案情,委托北京明正對被害人骨折是新鮮還是陳舊性骨折進行鑒定,該司法鑒定中心按照法醫(yī)學、影像學相關原理和理論對本案進行鑒定,認為被鑒定人吳某某2016年3月15日和2016年3月23日影像學所見及骨折愈合不同時期的特點,吳某某右手外傷后第8天影像學片見明顯骨痂形成,與常規(guī)一周后的愈合征象不相符合,應為陳舊骨折。該鑒定意見亦不否認被害人右手掌骨骨折的事實。
后,商水縣公安局委托湖北崇新對被害人損傷程度進行鑒定,該鑒定中心結合相關材料、病歷及影像學資料,臨床專家會診和人體檢驗所見,鑒定意見為吳某某右手第五掌骨中遠段完全性骨折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該處骨折系2016年3月15日之外傷形成的依據不足;被鑒定人右手第五掌骨掌指關節(jié)處完全性骨折之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該處骨折的損傷修復表現符合2016年3月15日之外傷所致。二審時,湖北崇新鑒定人屈某強出庭接受詢問并當庭對所作的鑒定意見進行說明,明確表示被害人吳某某右手第五掌骨有兩處損傷,其中右手第五掌骨掌指關節(jié)處完全性骨折之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修復表現符合2016年3月15日之外傷所致。
周口中院表示,關于吳某某傷情的鑒定,一方面?zhèn)刹闄C關取證全面、及時,不僅調查了吳某某案發(fā)前所住地附近多家醫(yī)院無住院史,右手活動正常,且案發(fā)后辦案民警又全程陪同到醫(yī)院檢查;另一方面,骨折愈合是受多種因素影響的復雜過程,其中包括傷者年齡、健康狀況等全身因素及骨折的類型、骨折部位的血液供應、軟組織的損傷程度等局部因素,個體差異很大,商水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周口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先后作出鑒定意見,以及湖北崇新的司法鑒定均認為被害人右手第五掌骨骨折,屬輕傷二級,與吳某某2016年3月15日外傷后右手第五掌骨中段腫脹、壓痛、骨擦音、小指掌指關節(jié)活動受限、周圍軟組織腫脹等新鮮傷特征相符。北京明正的鑒定意見不足以排除或推翻本案其他鑒定意見。據此,劉素霞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