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浙江杭州一網約車司機稱,因乘客選擇的上車點開不進去車,自己商議在上車地點20米處等乘客。結果兩名乘客上車后大吼大叫,還要求司機賠償10倍違約金。
雙方發生沖突后,兩名乘客一直拒絕下車,賴在車上超24小時,還尿在了車上。期間警方前來調解,勸說5小時未果。
網約車女司機稱,兩名乘客上車后就開始大吼大叫,為避免發生沖突,她告訴乘客他們可以選擇下車,自己會把錢退給他們。兩乘客拒絕下車,并要求司機賠付10倍違約金。但自己平臺沒有此項規定,自己認定該要求系訛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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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中,一名男乘客對民警表示,這是經濟糾紛。由于網約車營運攝像頭被乘客遮擋,期間不清楚兩人有沒有下過車。
女司機還表示,要求兩位乘客賠償自己的營運費用將車清理干凈,并賠禮道歉。目前,處理此事的派出所民警表示,兩乘客目前暫不構成尋釁滋事,將和乘客和司機一起妥善解決此事。
網友:無賴越來越多不是沒有原因的
對于此事,網友議論紛紛。有網友表示,乘客的行為簡直離譜,霸占車輛影響別人營運,就應該賠償。也有網友認為,對于如此無賴的行為,警方判定不構成尋釁滋事,有些不合理。
怎樣才算“尋釁滋事”?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行為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而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以下尋釁滋事行為屬于尋釁滋事罪: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綜合九派新聞、新浪微博、公開資料)編輯:鄭楚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