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滄州河間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施某某在宋某某經營的火鍋店就餐,火鍋燃料系木炭。由于就餐時未采取合理的通風措施,致使包間室內一氧化碳濃度過高,施某某當場頭暈惡心,突發性耳聾,經送醫院治療,診斷為一氧化碳中毒,聽力受損。事件發生后,施某某認為宋某某作為火鍋店經營者未采取合理防范措施,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宋某某賠償其全部損失40000元。
宋某某辯稱,其經營的火鍋店室內有排風扇,并且包間窗戶可以打開,并非完全封閉空間。燃燒木炭會釋放一氧化碳,宋某某系成年人,在就餐時,應對該風險有所預測并進行安全防范。其已支付宋某某住院的醫療費,宋某某耳聾是否由一氧化碳中毒引起,無法查實,應由醫療鑒定結論證實,請求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在被告處就餐并發生人身損害,雙方既形成了事實上的餐飲服務合同關系,又存在著侵權關系,即被告和原告之間存在餐飲服務合同關系和侵權關系的競合。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被告經營餐飲店,應對就餐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負有保障義務。被告未向原告提供安全的就餐環境,導致原告一氧化碳中毒,給原告造成了損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經法官積極組織雙方調解,最終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賠償金額,案件得以完滿處理。(劉潤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