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江蘇省教育廳等十一部門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校外培訓機構收費管理和預收費資金監管工作的通知》。
遏制過高收費和過度逐利行為
各地科技、文化和旅游、體育等主管部門要堅持面向中小學生校外培訓的公益屬性,在審批、監管及年審年檢等管理過程中,積極引導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根據辦學成本、經濟發展水平、市場供需狀況、學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堅決遏制過高收費和過度逐利行為。
收費時長應與教學安排協調一致
各類校外培訓機構收費時段應當與教學安排協調一致。嚴禁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利用法定節假日、周末、寒暑假開展培訓。按培訓周期收費的,一次性收費(含以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費)不得超過3個月;按課時收費的,每科一次性收取不得超過60課時的費用;按周期和課時收費同時進行的,只能選擇收費時段較短的方式。
校外培訓機構提前收取費用時,按培訓周期收費的,不得早于新課開始前1個月收取;按課時收費的,不得早于本科目剩余20課時或新課開始前1個月收取費用。
在培訓服務前向學員家長明示
各類校外培訓機構要把辦學許可證(或審核意見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營業執照、培訓內容及課時、收費項目與標準、預收費監管專戶、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在辦學場所、網站等顯著位置公示,并在培訓服務前向學員家長明示。
不得以收款收據等替代發票
各類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培訓服務時應與學生家長簽訂培訓服務合同,合同應全面使用教育部、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校外培訓機構要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主動向學員開具規范發票(含電子發票),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培訓收費如實開具,不得填寫與交易不符的內容,不得以舉辦者或其他名義開具收款憑證,不得以收款收據等“白條”替代收付款憑證,學員索取收費發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嚴禁校外培訓機構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或違規收費憑證侵害學員合法權益。對學員提出退費要求的,應按照《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版)約定辦理。收費時存在優惠約定的,應按照原約定的優惠方案扣除已消費金額后退款。
強化預收費資金監管
推動將所有校外培訓機構的存量、增量預收費資金全部納入監管。2022年年底前,各地要全面運用國家或地方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資金監管平臺,實現“平臺收費、專戶核算、序時撥付、退費順暢、全程可控”的監管閉環。
對不落實預收費資金監管要求的校外培訓機構,相關主管部門要采取約談、公示、收回辦學許可等方式予以懲戒,并會同銀行嚴格監控資金流向,嚴防“卷錢跑路”等問題發生。進一步健全常態化排查機制,及時掌握校外培訓機構情況及信息,完善“黑白名單”制度,定期發布校外培訓機構黑白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