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購糾紛中,“已拆封商品不得退貨”難倒過不少消費者。如今,這一網購頑疾得到了規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下稱《規定》)昨起施行。
《規定》第三條規定,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無理由退貨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律師說法】
消費者網購注意保存證據
海南瑞來律師事務所王碧連律師介紹,現實生活中不少消費者網購遇到各種問題,尤其是電商的“霸王條款”讓消費者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例如“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合格”“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根據《規定》第一條,有上述內容的格式條款依法認定無效。
王碧連表示,不少線上店鋪稱,消費者在收到商品時如果不拆封,可享受“七天無理由退貨”服務;但如果拆開了原包裝,就不再適用于這一制度。這一條款讓消費者非常被動,如果不拆封,無法查看產品質量;可拆封后發現產品有瑕疵,仍無法討回公道。《規定》實施后,讓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設置的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得到了進一步完善。
此外,王碧連提醒,消費者在網購時要與商家進行充分溝通,確認各種細節,注意保存證據,若與商家協商不成,可通過電商客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或訴至法院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