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生態環境管理改革,服務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近日省生態環境廳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入河排污口設置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入河排污口的設置、審批和監管工作提出了規范性要求。
《通知》明確,在河流(含溝、渠)、湖泊、水庫等新建、改建和擴建入河排污口(以下簡稱“排污口設置”)的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規模化水產養殖場,需申請辦理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核。
《通知》強調,入河排污口設置應為水質監測預留空間及相關條件,特殊情況設置暗管的,必須留出觀測窗口。多個排污單位共用一個排污口的,應在管網及排污口設置上滿足污染排查溯源要求。入河排污口設置單位應在入河排污口處或采樣點設立明顯的標識牌。
《通知》要求,市、縣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對入河排污口設置工作監管,對違法違規設置入河排污口,依法進行處罰,并督促整改。
以下情形不得設置入河排污口
1.在水功能區一級區劃中的保護區、GB3838中Ⅰ、Ⅱ類水域和Ⅲ類水域中劃定的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等法律法規禁止設置排污口的區域;
2.在自然保護區新設排污口的;
3.可能使受納水體水質達不到管理目標要求的;
4.不符合防洪、供水、堤防安全、河勢穩定要求的;
5.其他法律、法規不允許設置排污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