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鎮江一對夫妻起訴離婚,但雙方都不愿意撫養女兒,法官多次調解也沒有成功。法院審理認為,夫妻雖均同意離婚,但孩子年幼,鑒于二人未能妥善解決孩子撫育問題,一審判決不準予離婚。近日,這則案件登上熱搜。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若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法院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但此案的特殊性在于,雙方的撫養條件基本相當,孩子也沒有與任何一方建立起特殊的撫養關系,在雙方意見不一的情況下,無論判給誰或許都不利于孩子成長。
法院全面考慮、綜合權衡后做出了“不準離”的一審判決,傳遞了司法溫度,也體現了司法智慧。應該認識到,“不準離”并非粗暴干涉離婚自由,而是通過設置“緩沖期”,促使夫妻雙方重新思考婚姻中的權利和義務,就孩子撫養問題達成一致。
只有夫妻雙方充分認識到對孩子的監護職責,才更有利于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而保障離婚訴訟中未成年人的權益最大化,不僅是司法原則,也是社會共識。司法判決應貫徹落實特殊保護、優先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要求。
目前,該案已過上訴期,而原告未提起上訴。這或許說明,法官的良苦用心達到了預期效果。雖然離婚冷靜期制度不適用于訴訟離婚,但這并不意味著法官不能為了彌合一個家庭而積極主動作為。實際上,本案中夫妻雙方并非不愛孩子,而是存在“賭氣”成分,女方要求把孩子判給男方的態度刺激了男方,而男方的有些說法也讓女方憤怒。這種情況下,法院一審判決“不準離”,是促使夫妻雙方反思責任,進而最大程度呵護孩子的權宜之計,或者說是“次優選擇”。
孩子不應是離婚談判的籌碼,越是婚姻走到盡頭,越要對孩子的未來負責。本案中的法官重申了這一常識和常情。此番案件雖屬個別,但從維護婚姻和諧、履行監護責任、保障未成年子女權益等角度看,其實很有普法意義和教育意義。陳廣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