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31日經重慶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記者獲悉,條例分六章45條,以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為主線,重點從評審認定、獎勵優待、權益保護等方面進行規范,著力為鼓勵見義勇為行為,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弘揚社會正氣,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供法制保障。
根據條例規定,見義勇為,是指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等,事跡突出的行為。
如何界定“突出”?重慶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副主任張山解讀說,為解決這一問題,條例要求重慶市公安機關制定見義勇為人員及其事跡、貢獻的認定標準,并根據不同情形,給予相應獎勵,同時,進一步規范工作流程,要求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調查核實、完成認定、予以公示、書面告知等程序,依法開展認定工作。
條例完善了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優待措施。條例明確,以事跡和貢獻為標準,設立三個不同層級的表彰獎勵標準,分別由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區縣(自治縣)政府和市政府給予獎勵,三個層級的證書和獎勵各不相同。條例還從幫扶就業、優先錄用、優先入伍、教育優待、稅收優惠、住房優待等方面,規定了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的優待措施。
在實踐中,見義勇為人員因負傷產生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的,通過訴訟等方式獲取有關費用的周期較長,不利于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為及時解決相關費用,條例規定:因見義勇為產生的相關費用不能及時解決的,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可以與見義勇為基金管理機構簽訂協議,由見義勇為基金先行墊付相關費用。見義勇為基金管理機構自向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墊付相關費用之日起,在墊付金額范圍內有權向加害人、其他責任人追償。
張山認為,通過立法,推動全社會形成崇尚見義勇為、支持見義勇為、爭相見義勇為的良好社會風尚,有利于弘揚社會正氣,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記者 鐘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