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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1日,深圳證監局對證通電子出具警示函。
經查,2023年4月29日,證通電子披露《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及追溯調整的公告》,追溯調整2017年度至2021年度財務報表。上述更正事項反映證通電子2017年至2021年年度報告中相關財務數據信息披露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下同)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五十二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證通電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要求證通電子及相關人員應切實加強對子公司的管控,確保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