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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會會議28日表決通過《福建省動物防疫條例》,將于10月1日起施行。法規回應社會關切,就加強犬只管理作了規定,未及時清除犬只排泄的糞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法規重點從動物防疫方面增加規定,要求縣(市、區)人民政府動物防疫主管部門應當合理設置并公布動物狂犬病免疫點,加強監督管理。飼養犬只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棄養。攜帶犬只出戶的,應當及時清除犬只排泄的糞便,防止疫病傳播。設區的市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犬只管理辦法,確定登記、管理部門,建立數字化登記管理系統。
違反法規,單位和個人隨意棄養犬只,造成動物疫病傳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動物防疫主管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記者 李白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