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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福建省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該《條例》的出臺,是福建氣象地方立法工作取得的重大成果。
《條例》內容共分六章四十條,圍繞總則、氣候資源探測、氣候資源保護、氣候資源利用、法律責任和附則等方面,對氣候資源保護利用作出較全面的規定,其中一些規定屬于全國首創。
創新提出支持和服務雙碳行動要求。《條例》在全國首創提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充分考慮碳源匯狀況和氣候承載力等生態環境要素,在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碳達峰碳中和相關氣候領域的監測評估、科學研究、核心技術攻關,為“雙碳”目標實現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
聚焦城市氣候資源保護,強化氣候影響后評估制度。《條例》全國首創提出,地方政府應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的影響評估制度,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為規劃或項目導致的氣候影響治理修復提供科學支撐。
鼓勵福建特色氣候資源的開發利用。《條例》著眼于服務鄉村振興戰略,助力清新福建、生態福建建設,強調根據當地氣候特點發展特色旅游產業及特色農業,推動氣候標志品牌評價,開展農產品氣候品質認證,將氣候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記者 林舒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