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特約評論員 宋守山
法律要根據社會的變化而不斷補充、完善和發展。現在一些新法規的出臺,就是根據時代發展而做出的調整,比如立法禁止“過馬路玩手機”。面對“過馬路玩手機”引發的社會問題,一些地方果斷出手,最高罰款200元。
多線程操作是目前移動互聯時代的重要特征。在碎片化時間里,同時進行多項工作,似乎是一種常態。比如,在寫作的時候聽歌,在看電視的時候瀏覽網絡信息,這都沒問題。但是,多線程的操作要分場合。在橫穿馬路的時候,如果低頭看手機,就極其危險,由此引發的交通事故常見報端。所以,隨著移動互聯網的普及,“馬路低頭族”的安全問題日益引起人們關注,對此采取相應措施,也屬正常。不僅是過馬路的“低頭族”,開車的“低頭族”也不少,等紅燈的時候我們想必都見過一些趁機低頭看手機的司機吧?那是不是也有技高人膽大的司機開著車刷手機?這些行為的確是該進行相應的規制了。
但是,“治理”的方式有很多種,“立法”僅是其中之一。立法不是目的,立法只是措施。立法要考慮到如何執行到位,這也是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訴求。相對于立法而言,如何落實更為重要,難度也更大。畢竟,作為新技術影響下帶來的新問題,是不會“一立法就靈”的,更為重要的是這些規制措施,能否對人的行為產生實際影響,能產生多大的效果。比如,僅靠“立法”能在多大程度上解決“過馬路玩手機”這一媒介技術所引發的新社會問題?如果法立了,因為缺少操作性,不僅執行起來會大打折扣,更會有損法律的尊嚴。還有,如何去查處“過馬路低頭看手機”的人?有沒有那么多的人力物力去抓現行?對“過馬路玩手機”的治理,會不會變成“一陣風”呢?這都是需要思考的問題。
所以,應該考慮一下,對“過馬路玩手機”立法禁止是一種治理方式,但是不是只有立法這一種途徑來解決呢?畢竟隨著社會發展和技術進步,我們還會面臨更多的新問題、新現象,這些都需要系統化、全面地進行相應治理,總不能每一種需要注意的行為都“立法”規制吧。
(作者為青島科技大學傳媒學院副教授、媒介與社會發展研究中心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