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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消防條例提交省人大常委會會議二審
電動車及其電池進入電梯最高或罰千元
《福建省消防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30日提交省人大常委會會議二審。二審稿回應社會關切,增加了細化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的相關條款,攜帶電動車及其電池進入電梯最高或罰1000元。
二審稿要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及住宅小區,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集中或者相對集中的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停放、充電場所,設置符合用電安全要求的充電設施。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消防技術標準由省人民政府組織消防救援、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
二審稿增加了居民違反消防安全使用電動車的禁止性規定:在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停放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攜帶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進入電梯轎廂,或者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充電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審稿同時增加了物業對電動車管理的相關職責,物業管理不到位的或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記者 李白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