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乳業上下游兩個重要環節,養殖場和乳企利益聯結機制的完善不僅關系著地方養殖業、牧業和奶業的可持續發展,同時也是推動乳業產業鏈整體實現高水平增長的重要保證。農業農村部有關負責人也多次在公開場合強調指出,健全乳企與奶農長期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嚴格履行合同收購原料奶,保障奶牛養殖收益。
然而,近幾年由于生鮮乳供應量顯著增長,導致不少養殖場主缺乏議價權,收益收到影響。“長此以往將不利于產業穩定發展。”很多業內人士對此表示擔憂。
“規范簽署并嚴格履行《生鮮乳購銷合同》是解決生鮮乳供需矛盾的根本。”日前,河北省奶業協會秘書長袁運生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達了自己的觀點。
生鮮乳是特殊農產品,由于其生鮮易腐的特點,《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明確規定:“生鮮乳應當冷藏。超過2小時未冷藏的生鮮乳,不得銷售。”第二十三條規定:“生鮮乳購銷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生鮮乳購銷合同文本由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袁運生認為,在我國,由于絕大多數生鮮乳銷售方奶畜養殖場不具備生鮮乳質量檢測能力,而生鮮乳收購方乳品加工企業普遍具備這一能力,根據“優質優價”原則,生鮮乳收購方便有了“定價權”。“由于歷史原因,生鮮乳市場價格變動大,并且沒有形成政府指導價和生鮮乳交易參考價格,所以在相當長的一個時期,《生鮮乳購銷合同》價格條款中常見的是‘隨行就市’或以極低的價格體現。”袁運生指出,這種核心條款內容不明確的購銷合同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出于商業利益考慮,很難做到公平,極易出現合同糾紛。
據了解,2008年國家頒布的《奶業整頓和振興規劃綱要》中明確要求:“各地要建立由政府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乳制品生產企業、生鮮乳收購者、奶畜養殖者代表等參加的生鮮乳價格協調機制,協商確定生鮮乳交易參考價格并定期公布,作為生鮮乳購銷雙方簽訂合同時的參考”。“但時至今日,只有河北、上海、黑龍江等少數幾個省建立了生鮮乳價格協調機制定期公布生鮮乳交易參考價格。”袁運生表示,再加上缺乏對規范簽署《生鮮乳購銷合同》的強制性約束,因此《生鮮乳購銷合同》中的“價格”依然不能明確,“牛奶賣了很長時間后還不知道賣了多少錢”的行業怪象普遍存在。
事實上,有關部門對《生鮮乳購銷合同》的規范性已經出規定。2016年,原農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了《生鮮乳購銷合同(示范文本)》(CF-2016-0157),自2016年6月1日起實施。據袁運生分析,新的示范文本較舊版最突出的變化或者說“亮點”有兩項:一是關于收購價格,新版合同文本規定,生鮮乳收購基準價格為執行當地生鮮乳價格協調委員會公布的交易參考價格。如果當地沒有生鮮乳價格協調委員會,生鮮乳收購基準價執行(臨近地)生鮮乳價格協調委員會公布的交易參考價格。二是關于見證人,新版合同文本規定,本合同的見證人原則上應為合同履行地的縣級以上奶業協會,當地沒有奶業協會的,可為收購人、銷售人共同認可的獨立個人或組織。見證人不得因見證行為受益。
隨后,河北省奶業協會在全國率先發布了《關于簽署生鮮乳購銷合同的指導意見》,并與省奶源管理辦公室共同召開了規范簽署生鮮乳購銷合同宣導會,推動河北省內生鮮乳購銷者規范簽署生鮮乳購銷合同,落實主體責任,保障合同雙方合法權益,共同維護生鮮乳市場秩序。
據袁云生介紹,自2017年以來,河北省奶業協會便成為君樂寶乳業集團生鮮乳購銷合同簽署見證人。協會設立了專檔,對每一份合同細致審查,嚴格把關,督促合同雙方規范簽約,認真履約。省奶協聯合省奶辦深入石家莊、保定、張家口、承德等地奶牛養殖場,考察調研《生鮮乳購銷合同》簽署情況,利用到乳品企業調研服務、產業政策審核等機會,了解并指導企業合同規范簽署和履行。
河北省奶業協會乳企委員會形成了不成文的約定:省內各乳品企業在新簽署《生鮮乳購銷合同》時,一定要了解生鮮乳銷售方之前的《生鮮乳購銷合同》是否已解除;不允許與尚在其他乳企合同期內的奶牛養殖場簽署新的《生鮮乳購銷合同》,以穩定全省生鮮乳市場購銷秩序。
2018年,國家九部委頒布的《關于進一步促進奶業振興的若干意見》中也明確提出:監督簽訂和履行規范的生鮮乳購銷合同,排除霸王條款,嚴肅查處違反合同約定和“潛規則”行為。依法查處和公布不履行生鮮乳購銷合同以及憑借購銷關系強推強賣獸藥、飼料和養殖設備等行為。“新版《生鮮乳購銷合同(示范文本)》實施5年來,總的來看是好的,對于規范生鮮乳購銷雙方的行為和生鮮乳市場秩序起到了關鍵作用。”袁運生認為,同時隨著奶業的快速發展,《生鮮乳購銷合同》的簽訂和執行還存在諸多問題。一是單方合同。袁運生指出,有的生鮮乳收購方拿著起草好的《生鮮乳購銷合同》讓生鮮乳銷售方簽署完畢后,以種種理由將合同全部收走,導致有的合同都快到期了,甚至合同期間發生了生鮮乳交易糾紛,而生鮮乳銷售方連最基本的法律合同都沒有。“這種單方持有合同的行為是對合同另一方權益的侵害。”袁運生指出。二是陰陽合同。有的生鮮乳收購方在雙方按《生鮮乳購銷合同》簽署完畢后,又要求對方另外簽署“附加條款”。“但這些‘附加條款’往往是‘霸王條款’,生鮮乳銷售方卻又不得不簽。”袁運生認為,這種陰陽合同違背了公平原則。三是連環合同。有的生鮮乳收購方在《生鮮乳購銷合同》還未到續簽時間,有的還有一兩年才到期,就要求對方續簽新的《生鮮乳購銷合同》。如果對方不愿續簽,就很有可能在履行當前合同過程中碰到各種障礙。袁運生表示,這種連環合同違背了自愿原則。四是生鮮乳質量檢測標準和計價體系不統一、不透明。當前,生鮮乳收購方對于生鮮乳收購質檢標準普遍執行的是嚴于國家標準的企業標準,且定價機制有所不同。如果生鮮乳收購方不向生鮮乳銷售方公開生鮮乳收購質檢標準和定價機制,就侵害了生鮮乳銷售方的知情權,這也是違公平自愿原則的。另外,生鮮乳的產量和質量均受季節影響,在簽訂《生鮮乳購銷合同》時應充分考慮不同季節供需量和質量的變化,科學合理地商定不同時段的收購量、質檢標準和價格,且要明確地體現在合同條款中,盡量實現以銷定產,供需平衡。
袁云生強調,生鮮乳購銷環節是奶業高質量發展的基礎環節、關鍵環節,也是薄弱環節。這就需要生鮮乳購銷雙方加強行業自律,遵守市場規則,更需要政府監管部門加強監督管理,要定期不定期地進行督導檢查,引導生鮮乳供需雙方規范簽署《生鮮乳購銷合同》,明確主體責任,嚴格履行義務,提升法律意識,強化契約精神,提高違約成本,營造誠信氛圍,促進健康發展,實現奶業振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