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全媒體記者 尹彥鑫 蔣凱 實習生 張旭 李琦
被繼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有代位繼承權嗎?自書遺囑的法律效力如何認定?老人留下兩份遺囑,哪份有效?父母沒有立遺囑,兄弟姐妹如何法定繼承父母遺產?4月18日,半島問法熱線聚焦“繼承糾紛”,邀請了山東德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副主任強永梅律師和山東德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施燕律師在線接聽市民來電,在一上午的接線過程中電話不斷,兩位律師用專業法律知識幫助市民解答了相關疑惑,為市民提供了維權的思路。
【資料圖】
律師接線
上午9點30分,半島問法熱線80889800準時響起。“我之前一直照顧我的鄰居,他自己的孩子一直在外地,不能及時照顧他,我就經常去給他做飯,陪他去醫院。他生前說要給我部分遺產,現在他去世了,我能繼承他的一些遺產嗎?”市民崔先生打來電話咨詢。
對于崔先生的情況,施律師表示沒有血緣關系也可以繼承財產,但必須滿足相應的條件。最理想的情況是在老人健在或意識清醒的時候,去公證處辦理遺產繼承公證,或者由受撫養人與撫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明確相關的權利義務。孫老先生的口頭表示需要符合口頭遺囑的設立條件才具有法律效力。現在老人已經去世,崔先生可以取得適當財產,但需要收集證明自己撫養老人較多的證據,包括各種轉賬記錄、收據等。
當天上午兩部熱線電話不斷響起,兩位律師根本停不下來。在施律師幫市民解答完問題后,強律師也接起了電話。“我父親生前寫了一份遺囑,遺囑表示房子留給我,但是我現在還沒有辦理過戶手續,而且遺囑上只有我父親的簽字,沒有我母親的,加上我們家有6個兄弟姐妹,我現在能繼承全部的房產嗎?”市民劉先生打來電話向律師咨詢房產繼承問題。
強女士和劉先生溝通了解到該份遺囑屬于劉先生父親的自書遺囑,劉先生父親在寫遺囑時也找了律師、其他村民進行見證,遺囑本身的效力沒有問題。但是這個房子屬于劉先生父親和母親的夫妻共有財產,雖然劉先生父親的遺囑也表達的是劉先生母親的意思,但一旦上法庭,這個遺囑存在瑕疵,它只是劉先生父親單獨形成的,觸犯了劉先生母親的財產。若將來劉先生的兄弟姐妹想要分得這塊財產,他們有權利獲得部分的財產。因此強律師建議劉先生和兄弟姐妹先通過協商解決問題,若協商不了走訴訟,劉先生并不占優勢,因為目前遺囑中屬于父親所有財產的歸屬很清晰,而對于母親所有的財產則是其他兄弟姐妹都有機會獲得。
繼承糾紛通常是因為遺產分割產生爭議所致,糾紛往往發生在與被繼承人有著血親關系和婚姻關系的家庭成員之間,并往往涉及當事人以及當事人與死者的親情糾葛。很多時候往往因為生前考慮不周或其他原因,使得有繼承權的人們之間產生矛盾,最后不得不對簿公堂。記者也結合接線現場對典型問題及律師建議進行了梳理,供廣大市民參考。
熱線提問
強永梅律師
問題一:丈夫去世后,公司補償金怎么分?
2019年,市民吳女士的丈夫因病去世,丈夫生前所在的公司發放了一筆賠償金。吳女士稱賠償金有15萬,但全被養女拿去買了房子。吳女士咨詢律師,家屬應該怎么分配死亡賠償金?
律師說法:吳女士需要先去公司確定丈夫的死亡賠償金到底有多少,屬于什么性質,其中可能包括子女撫養補貼。死亡賠償金一般分配給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員,按照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勞動能力等因素分配,也會考慮死者父母今后的生活和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與教育支出。
問題二:賣房子給女兒時沒要女兒的錢,現在我們關系惡化,我能要回錢或房子嗎?
79歲王女士的女兒當初為了買房省錢,就想買下母親的房子。于是王女士以買賣的形式把房子過戶給了自己的女兒,約定價格15萬。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但女兒沒有支付實際的購房款,且口頭約定王女士仍有居住權。但后來王女士和其女兒關系變僵,二人經常發生家庭沖突,甚至家庭暴力。因此王女士想要女兒要么把房子還給自己,要么把購房款和相應的利息給自己。
律師說法:因為雙方畢竟是母女關系,律師建議王女士先把情況和女兒進行說明,通過協商解決問題。若協商不了,可通過訴訟解決。若王女士主張要回買賣合同中尚未支付的房款以及相應的利息,這沒有問題。若基于王女士贈予其女兒的角度,王女士要求拿回房產則比較困難,需根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問題三:怎么判定分家單的真假?
市民張先生手中有一張1982年的分家單,但他認為這張分家單是假的,因為張先生自己發現分家單上簽字所用的中性筆1988年以后才生產出來,因此張先生詢問律師如何能更準確地判定分家單的真假。
律師說法:張先生可以通過青島市的司法鑒定機構對分家單進行鑒定,比如青島正源司法鑒定所、青島萬方醫學司法鑒定所、青島青大司法鑒定所等等。
問題四:母親去世后,父母宅基地拆遷補償怎么分?
市民劉先生的父母有一處宅基地。母親去世后,村子被拆遷,父親表示拆遷補償兄弟倆一人一半。但劉先生的弟弟獨自拿著房產證,去村委會簽訂了拆遷協議。劉先生咨詢律師,宅基地拆遷補償應該怎么分呢?
律師說法:父母宅基地的拆遷補償費用應該屬于父母,母親去世后,她的那部分要發生繼承。母親沒有留下遺囑,這部分是兄弟倆一人一半。但父親還健在,他具有對自己這部分拆遷補償的所有權與決定權,弟弟擅自處分的行為是無效的,接下來還需要聽父親那邊的意見。
問題五:想寫一份自書遺囑,怎樣做才具有法律效力呢?
市民王先生和李女士系夫妻,二人育有大兒子和小女兒。平日,小女兒照顧兩人更多,王先生和李女士便想通過遺囑將遺產全都留給小女兒。但李女士很擔心遺囑的自書遺囑的法律效力問題,李女士咨詢律師,自書遺囑應該怎么保證法律效力呢?
律師說法:首先,立遺囑的人要處在意識清醒的狀態下,財產劃分也要清楚;其次,遺囑一定要從頭到尾由本人所書寫,最好有從頭到尾的視頻來保證整個過程的真實性。法院在審判時,往往會對自書遺囑的效力考慮兩方面的問題,一是形式要件包括: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二是實質要件,包括遺囑人立遺囑時應具有遺囑能力,系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且自書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果存在不會寫字等情況,可以去做遺產繼承公證,這也是最可靠的方式。
問題六:父母去世后留下房產,為什么表兄妹也有份繼承?
市民劉女士早年喪母,父親在母親去世后購入一套房屋,前年父親也因病去世。父親去世時沒有留下遺囑,遺產應分給劉女士和劉女士的爺爺奶奶。去年,劉女士的爺爺奶奶因車禍雙雙去世。不久前,劉女士的姑姑也去世了,劉女士去辦理遺產繼承公證,卻被告知姑姑的兩個孩子也有份繼承。劉女士十分困惑,咨詢律師這是為何?
律師說法:我國法律規定了多種繼承方式,包括遺囑繼承、遺贈扶養協議和法定繼承。劉女士的家人們都沒有立下遺囑或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法定繼承要依順序繼承。父親去世后,遺產繼承給第一順序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劉老夫婦去世后,遺產繼承給他們兩個的子女,即劉女士的姑姑。姑姑也去世后,遺產繼承給姑姑的孩子們,即劉女士的表兄妹。因此最終,這部分財產的繼承人應當是劉女士及劉女士的表兄妹。律師還提醒廣大市民,親戚之間為爭奪財產而發生糾紛的案件不在少數,為了避免紛爭,有條件一定要通過有效的方式訂立遺囑。
施燕律師
相關判例:
老人留下兩份遺囑,哪份有效?
【案情回顧】:郭老爺子與發妻育有一子郭某。發妻去世后,郭老爺子與云某自1980年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其間,兩位老人為兒子郭某迎娶兒媳楊某過門,郭某夫婦婚后有兩個孩子。在與云某共同生活期間,郭老爺子先后通過祖上分家的《分房清單》分得祖房東屋及門外廚房,隨后又支付1000元購買其弟弟分家份額,獲得祖房西屋及西北廚房;隨后,又在晉城市沁水縣購買房屋一套。
2014年,郭某因故去世。2016年2月,郭老爺子立自書遺囑并親筆簽字,遺囑內容包括“我的院西、東屋留給兒子郭某、兒媳楊某,沁水的新房留給云某”。由于郭某作為遺囑繼承人先于立遺囑人郭老爺子去世,該遺囑一直由楊某保管。2018年5月,郭老爺子又立了一份代書遺囑,云某作為代書人和見證人,遺囑載明“分給我們的東屋、我和妻子云某共同買的西屋的所有權,我走后都歸我妻子云某所有”。該遺囑由云某保管。
2022年6月,兒媳楊某與婆婆云某因祖房拆遷發生糾紛,楊某攜兩子起訴云某,請求確認2018年5月的代書遺囑無效,要求祖房東、西屋由其繼承,沁水新房進行法定繼承。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繼承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郭老爺子2016年所立自書遺囑系其本人親筆書寫,落款處有簽名和日期,符合自書遺囑的相關要件。而2018年所立代書遺囑是繼承人云某代書,且作為見證人之一,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必要形式要件。因此,郭老爺子于2016年2月所立遺囑有效,于2018年5月所立遺囑無效。最終,法院判決確認位于祖房的東、西屋、門外廚房及西北廚房歸楊某及其兩子所有,沁水新房歸云某所有。
【律師意見】:
民法典中對代書遺囑有明確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在選擇見證人的時候,最好選擇不會引起爭議的人。比如,可以選擇社區工作人員、所在單位的領導、律師、法律工作者等等。本案中郭老爺子于2018年5月的代書遺囑在形式上不符合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因此法院判定該代書遺囑無效。
本案中,雙方糾紛的焦點在于郭老爺子生前留下兩份遺囑,在確認代書遺囑無效的情況下,如何探尋其立自書遺囑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并在此前提下妥善解決財產分配問題。本案雖然認定祖房西屋及西北廚房和沁水新房系郭老爺子和云某夫妻共同財產,夫或妻一方不能擅自處分對方財產,但通過綜合運用文義解釋、目的解釋的方法,并結合房屋長期的管理使用狀況,法院認為不宜將兩處房屋割裂開來進行分別理解處理,進行整體考量更符合郭老爺子處分其遺產的真實意思表示,故依法確認楊某及其兩子享有祖房的所有權,云某享有沁水房屋。
律師問法感悟:
施燕律師:《民法典》中新增加的兄弟姐妹子女代為繼承問題,在《民法典》實施之后,出現了不少案件,實踐中,被繼承人如果是在《民法典》實施之前去世的,則不適用該條規定;如果是在《民法典》實施之后去世的,該條新規定則可以適用。實際上這條規定是擴大了原來繼承法的代為繼承人的范圍,在對孤寡老人、丁克家庭等特殊情況的時候,該新規定的作用尤其重要。對于養老送終、社會和諧、保護個人及家庭財產都具有積極的意義,可以保障私有財產在血緣家族內部流轉,促進大家庭的和諧。實踐中的案例要遠遠比法律規定的更復雜,需要繼承人們考慮的不僅僅是經濟利益更要考慮親情、感情來圓滿解決相關糾紛。
強永梅律師:律師無論是在日常的咨詢接待和案件辦理中,還是在問法熱線的接聽過程中,都會深刻地感受:很多家庭問題,一旦使用法律的武器去解決,本身就沒有贏家。很多次在解答咨詢的時候,對方的第一句話就是:說起來有點丟人,我家有件事情如何如何。對于一個家庭糾紛,有些時候大家在咨詢法律的相關規定后,最終是通過家庭內部協商解決了;但也有很多對簿公堂,或許贏了官司,卻失去了親情。家庭是最小的社會單元,每個家庭的真實的樣子,多少決定了一個社會的基本面目。家庭和諧是生活的重心,讓我們共同持續學習、知禮守法,保持與時代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