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地方儲備糧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5月27日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將于8月1日正式實施。
《條例》全面規范我省地方儲備糧計劃、收購、儲存、輪換、銷售、動用和監督管理等活動,就落實儲備糧政策目標、嚴把質量安全標準、嚴明出入庫管理責任、嚴厲追究法律責任等作出明確規定,明晰地方儲備糧的管理機制、明確管理主體和承儲企業的責任義務。
地方儲備糧由多部門按職權共同監管。根據《條例》,糧食管理部門負責本級地方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財政部門應及時、足額撥付本級地方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并會同糧食管理部門對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地方儲備糧運營管理企業根據本級政府委托,對本級地方儲備糧的收購、儲存、輪換、銷售實施日常管理,并執行地方儲備糧的動用計劃,對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依法承擔地方儲備糧儲備任務的企業應確保儲存的地方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條例》規定,省政府應支持、推進地方儲備糧管理數字化、智能化建設;糧食管理部門應加強地方儲備糧信息化管理平臺的建設、使用、迭代、安全等工作,提升智能化管理水平;承儲企業應按規定建立地方儲備糧信息化管理系統,與相關監管部門和單位的信息化管理系統對接。
為確保地方儲備糧安全,優選承儲企業,《條例》完善了承儲企業的準入和退出機制,規定承儲企業資格由糧食管理部門確定。運營管理企業從具備資格的企業中,擇優公開選定承儲企業;沒有運營管理企業的市、縣由同級政府指定部門選定。《條例》還規定了取消承儲企業資格的具體情形。承儲企業是負責地方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的責任主體。《條例》對入庫糧食質量檢驗、定期檢驗、出庫檢驗、質量安全檢驗等作了具體規定,要求承儲企業應按政策性職能和經營性職能分開的原則,建立健全儲備運營管理制度;明確承儲企業不得有“虛報、瞞報地方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品種”“因延誤輪換、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嚴重壞糧事故”“擠占、挪用財政補貼和信貸資金”等行為,并對各類行為設定了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