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條例》(下稱《條例》)將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省在全國范圍內率先出臺的綜合行政執法領域省級地方性法規。綜合行政執法改革于法有據后,將會帶來怎樣的變化?近日,記者采訪了省綜合執法辦負責人,就此進行解讀。
該負責人介紹,根據我省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構建監管全覆蓋、執法全閉環的目標和實踐,《條例》明確了綜合行政執法的內涵,即按照整體政府理念,以數字化改革為牽引,通過優化配置執法職責、整合精簡執法隊伍、下沉執法權限和力量、創新執法方式,開展跨部門、跨區域、跨層級的行政執法活動。
在傳統行政執法體制下,基層執法曾經面臨“看得見、管不著”的問題。《條例》用立法的形式明確,可由鄉鎮、街道依法承接基層管理迫切需要且高頻多發、易發現易處置、專業要求適宜的行政執法權。《條例》明確,各地可根據鄉鎮、街道發展水平和差異化特色化實際,因地制宜采取賦權或派駐執法隊伍等方式實施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
為有效推進跨部門跨區域跨層級執法協同,《條例》進行了創新性的制度設計。“比如,《條例》明確市縣綜合行政執法指導部門職責,強化行政執法統一管理和協調;按照一件事的標準,綜合集成涉及多個執法主體的監管事項,推行‘綜合查一次’等聯合執法活動;強化部門間職責銜接,要求建立協作配合、工作銜接機制;規定鄉鎮、街道可以向有關縣級行政執法機關提出執法協作請求,縣級行政執法機關及時給予指導和支持等。”該負責人說。
《條例》還從內部監督、政府層級監督、社會監督等方面較全面地構建了行政執法工作監督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