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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晨
最高人民法院8月15日發布《關于審理生態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關于生態環境侵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兩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司法解釋,進一步健全完善生態環境審判法律適用規則體系,推動生態環境審判工作高質量發展。
《解釋》共29條,主要規定生態環境侵權案件范圍、歸責原則、數人侵權、責任主體、責任承擔、訴訟時效等內容。數人侵權是生態環境侵權案件中較為常見的侵權形態,侵權人的責任承擔是審判實踐中的重點難點問題。《解釋》通過第5條至第9條作出明確規定:其一,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兩個以上侵權人分別實施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其二,兩個以上侵權人排放無害物質相互作用產生污染物,或者兩個以上侵權人排放污染物相互作用產生次生污染物,由于每個侵權人的行為都是損害發生的原因,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其三,兩個以上侵權人中每個侵權人的行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確定各侵權人的責任比例和份額;其四,部分侵權人的行為足以造成全部損害,部分侵權人的行為只造成部分損害,由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侵權人對全部損害承擔責任,并與其他侵權人就共同造成的損害部分承擔連帶責任,但被侵權人受償應以侵權行為造成的全部損害為限。
《規定》共34條,除引言外,主要包括適用范圍、舉證責任、證據的調查收集和保全、證據共通原則、專家證據、書證提出命令、損失費用的酌定等內容?!兑幎ā返?條規定,對于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行政裁判因未達到證明標準未予認定的事實,在因同一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提起的生態環境侵權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根據有關事實和證據,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今天是首個全國生態日。為了開展生態環境法治宣傳教育活動,最高法此前已發布《關于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環境資源案件審理的若干規定》《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組織開展全國法院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審判優秀業務成果評選;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一批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