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檢察院聯合海曙區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歷經3年的民事糾紛案,妥善化解矛盾糾紛,收到90歲高齡申訴人的感謝信和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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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3日,余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顱腦損傷九級,訴請車主石某某、保險公司賠償經濟損失。一審法院查明余某某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23.7萬余元,又查明余某某在住院期間,石某某墊付醫療費、護理費6.2萬余元,保險公司預支醫療費4萬元。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余某某經濟損失19.2萬余元;傷殘鑒定費由石某某承擔,經折抵,余某某需返還石某某5.7萬余元。
余某某認為,石某某墊付的醫療費中包含保險公司支付的1萬元,這筆錢應當由石某某退回;她在住院期間的護理費等,法院應當支持而未支持。由于不服一審判決,余某某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中的殘疾賠償金標準應按寧波市統計局最新發布的標準來計算,故判決保險公司賠償余某某19.6萬余元,其他訴求因證據不足未予以支持。余某某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被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余某某向寧波市人民檢察院申請法律監督。
承辦檢察官受理該案后,調取原審訴訟卷宗材料,接訪申訴人,聽取其他當事人的意見,全面了解案件的來龍去脈。后又走訪了醫院,核查余某某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讓申訴人的代理人補充調取保險公司的轉賬記錄,查明原審法院認定肇事車主墊付的醫療費、護理費出現錯誤,且認定余某某的護理期限確有不當,損害了余某某的合法權益。雖然案件歷經法院三級審查,但是仍未能息訴息訪。
考慮到余某某已是九旬高齡,深受訴累多年,檢察機關經過充分研判認為,本案大部分賠償款已經支付到位,爭議金額不大,有及時履行的條件和可能性,啟動監督程序,會讓當事人再次陷入訴訟程序,辦案周期較長,監督的結果也未可知,檢察和解是監督辦案的最優解。
明確這一目標之后,檢察官迎難而上,運用民事檢察和解制度,力促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檢察官聯合原審承辦法官采取“背對背”的方式,分別做三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經檢法兩家的共同努力,保險公司同意再賠付護理費9000余元,石某某同意退還被錯計或重復計算的醫療費、護理費合計1.4萬余元。因保險公司、肇事車主賠償的金額與余某某的實際預期存在差距,余某某的代理人不同意調解。
為促成三方達成和解協議,承辦檢察官精心組織公開聽證,邀請民事調解經驗豐富的律師、社區黨委書記和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擔任聽證員,參與引導和解、息訴工作。聽證員、檢察官分別從客觀公正的角度為當事人剖析案情、分析利弊,說服余某某的代理人放棄不合理的訴求。同時,又說服石某某補充支付部分護理費。
最終,三方當事人簽訂和解協議,協議當場履行完畢。余某某的代理人主動撤回監督申請,歷經三年的訴訟糾紛案件得到圓滿解決。為彰顯司法關懷和溫暖,寧波市檢察院聯動屬地檢察院,為余某某申請了司法救助金,讓檢察履職既有力量又有溫度。
醫保基金是老百姓的“看病錢”“救命錢”,應當依法安全規范使用。在本案審查過程中,承辦檢察官發現余某某就同一損害獲得“醫保報銷利益”和“加害人賠償利益”雙重賠償,醫保機構因不能及時了解第三人侵權的情況,無法追回醫保基金,造成國有資產流失。隨后,承辦檢察官將醫保基金追償線索移送本院公益訴訟部門,并建議醫保機構堵塞交通事故糾紛、第三人侵權等相關案件當事人在康復期間刷用醫保的監管漏洞,以實際行動守護國有資產安全。
經該院依法監督,醫保機構核查后,向申訴人余某某追回通過醫保報銷的醫療費26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