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影響休息、電梯噪聲干擾日常生活、廣場舞噪聲深夜擾民……隨著城市化進程的推進,因鄰里糾紛、物業糾紛等引發的噪聲污染案件頻繁發生。
6月5日,噪聲污染防治法施行一周年。一年來,各地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公正審理噪聲污染糾紛案件,以法治力量守護公眾“安靜權”。與此同時,將大量噪聲擾民案件化解在萌芽、解決在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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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源頭防控
由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司法研究中心、中國環境司法發展研究課題組共同完成的《中國環境司法發展報告(2022)》顯示,2022年全國法院共受理環境資源一審案件數量為273177件,其中審結246104件。在案件類型分布上,噪聲污染仍是最主要的案件類型,占比為38.46%。
4月,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以一起“震樓器”噪聲污染案件為切入點,向互聯網平臺發出司法建議書。這是廣州法院加強噪聲擾民糾紛訴源治理的一個典型案例。
“咚……咚……咚”一到深夜或午休時間,廣州市民陳女士就被陣陣敲擊聲驚擾,原來是鄰居蓄意報復,網購“震樓器”發出噪聲。2022年6月,陳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海珠區法院受理該案后,承辦法官董廣緒多次對被告進行釋法說理,促使被告停止制造噪聲,最終原告申請撤訴。
“震樓器”是什么?董廣緒介紹說,這是一種通過震動、敲擊墻體發出噪聲或者通過播放“機槍聲”“貓叫聲”等雜音報復鄰居的設備,商家常以“以噪制噪”“反擊鄰居神器”等作為噱頭在網上進行銷售。
“人民群眾享有寧靜生活的權益,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與聲環境質量緊密相關,居家美好生活離不開‘寧靜’二字。”董廣緒說。
結合類案和相關社會問題,海珠區法院向銷售“震樓器”的某電商平臺發出司法建議,要求全部下架“震樓器”等在售產品并加強對網絡店鋪經營活動的管理。
近日,該電商平臺回函稱全盤采納海珠區法院所提建議,并已迅速對平臺賣家、產品監管機制作出調整。
“這份司法建議書于法于理有據,是以較少成本快速阻止違法行為的有效探索,在短時間內防止了損害后果的擴大及蔓延,是服務社會治理和生態文明建設的能動實踐。”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李摯萍說。
高效化解糾紛
防治噪聲污染,看似“家長里短”的小事,實則是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大事。
2022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生態環境侵權案件適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規定》施行。去年4月,海珠區法院發出全國首份“噪聲擾民”訴前禁止令。隨著環境禁止令司法解釋的廣泛適用,“第一案”示范作用逐步彰顯。
據不完全統計,上述司法解釋施行后,四川、貴州、河南等多地法院作出生態環境侵權禁止令保全措施,各地法院加強源頭治理,及時“消音”還靜于民。
何謂環境保護禁止令?根據司法解釋,禁止令保全措施是為了及時制止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的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避免對申請人合法權益或者生態環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向人民法院申請作出的臨時性救濟措施,包括訴前和訴中禁止令,適用范圍涵蓋水、大氣、噪聲等生態要素以及林地等自然資源。
在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劉長興看來,訴前禁止令充分運用訴前行為保全的高效、及時特性,在保持權威性的同時,避免了訴訟程序冗長等缺陷,對于及時、高效化解環境民事糾紛具有重要的制度價值,很大程度上拓展了環境司法的社會功能。
“訴前禁止令是司法機關高效介入環境糾紛、及時化解社會矛盾的新通道,創新了環境權益保護的方式,可以有效彌補環境訴訟的不足,為當事人環境相關權益的保護提供及時、充分的司法保障,是完善我國環境司法體制的重要舉措。”劉長興說。
董廣緒提醒稱,在處理鄰里關系時,各方應自覺減少社會生活噪聲排放,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共同促進社會和諧。如果糾紛無法協商解決,應循法律途徑解決,而不能濫用私力救濟,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否則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守護寧靜空間
劉長興指出,環境糾紛本質上是主體間的權利沖突,清晰界定不同主體的相關權利是糾紛化解的基本要求。但是,環境污染和破壞是人的活動與自然運行過程相互影響、交織的結果,自然因素的“干擾”極大地增加了權利界定的難度。
“目前,在法律上的解決方案,一是通過行政管制性標準進行統一規范。如果違反行政管制性標準,則可以采取行政責令停止、行政處罰等制止、懲罰違法排放噪聲的行為。二是通過民事途徑界定權利的邊界,這需要由當事人協商確定或者由司法機關裁定。”劉長興說。
近日,四川天府新區成都片區人民法院發出噪聲污染訴中禁止令,妥善化解了一起鄰里糾紛。
在這起案件中,高某經常聽到樓上群租房傳來持續不斷的喧鬧聲、半夜物品掉落的聲音以及臥室外墻的空調外機運行聲,持續近一年。
為了讓租客停止“噪聲擾民”,高某曾向物業公司、社區等求助,但問題一直沒有得到解決。于是高某訴至天府新區法院,要求樓上鄰居停止噪聲侵權行為,同時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訴中禁止令申請,要求群租房的所有權人及承租人停止對其的噪聲侵害。
收到高某的訴中禁止令申請后,天府新區法院聽取了被申請人的意見,并對案涉高某的房屋及相鄰的群租房進行了現場勘查,向商業承租方及案涉房屋物業服務公司工作人員進行了詢問等。
法院經審查認為,案涉群租房確實存在空調外機噪聲較大及有時生活噪聲較大的情形,且本案申請人高某與被申請人之間因噪聲污染多次產生糾紛,并經各方調解仍無法得到解決。
據此,天府新區法院決定發出噪聲污染訴中禁止令,要求被申請人自裁定生效之日起至本案終審裁判文書生效之日止,在案涉群租房屋內不得產生晝間(6:00至22:00)高于55分貝、夜間(22:00至次日6:00)高于45分貝的噪聲。
多位專家學者表示,源頭防控是噪聲污染防治最有效的方法之一,但制度建設、科技研究和社會共治缺一不可,人人有責、人人參與、人人受益的噪聲污染防治氛圍,才能讓全社會共享一片寧靜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