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周末》記者 劉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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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5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通報了近五年全省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判工作情況,并發布十個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月嫂與家政公司共同侵權案引發各界關注。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請家政服務員幫忙料理家務的情況越來越多。如果家政服務人員護理不當導致雇主家人受傷,相關家政公司是否也需要擔責呢?
李某系湖南省岳陽市人, 2020年12月,生產在即的李某夫婦前往岳陽某家政公司了解月嫂服務項目,后選中“星級”月嫂張某提供月嫂服務。各方協商一致后,李某夫婦與家政公司簽訂了《客戶雇請須知》《客戶雇請中介委托登記表》,約定了服務期限和服務費用。
2021年1月11日,李某生育一子,當天月嫂張某開始到李某處提供服務。1月19日,張某抱著嬰兒坐在床上拍嗝時,不慎致嬰兒滑落摔到地板上。經診斷,嬰兒右頂骨骨折,右側頂部頭皮血腫,住院治療6天,花費醫療費4000余元。
李某夫婦認為家政公司和張某提供服務出現重大事故,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認為其受家政公司指派給李某處提供月嫂服務,系職務行為,應由家政公司承擔責任。家政公司則認為其與月嫂沒有簽訂任何勞動合同或協議,與月嫂之間屬于中介關系,并非勞動關系,不應承擔責任。李某夫婦遂將某家政公司和張某訴至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
岳陽樓區法院審理認為,張某與家政公司之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且其在家政公司無需坐班,亦無專門、固定的辦公場所,其收入完全由李某夫婦支付。因此,張某與家政公司之間不屬于勞動關系。張某作為直接提供月嫂服務的人,在獨立看護嬰兒的過程中不慎將其摔傷,違反了應盡的直接勤勉、盡責義務,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李某夫婦與家政公司雖然未簽訂正式合同,但根據李某在家政公司處填寫的《客戶雇請中介委托登記表》《客戶雇請須知》可知,家政公司需對張某提供月嫂服務的資質和實際能力進行審查,具有確保月嫂服務質量,對月嫂負有監督、管理的義務。張某服務出現問題,某家政公司亦存在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法院遂判決由張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某家政公司承擔40%的賠償責任。
無獨有偶,上面的事情并不是個例,類似服務事故在家政服務中時有發生。
今年1月,有媒體披露了北京一起月嫂因護理不當致產婦受傷案。2021年10月,北京市民李某通過微信小程序選定“金牌月嫂”王某,小程序中顯示王某具有高級催乳師等多種資質。該微信小程序系甲公司開發。李某、甲公司、王某簽訂了三方的《母嬰護理家政服務合同》,約定服務周期為30天,總價款為19000元,當日李某將定金5000元支付給甲公司。2022年2月,李某順利產子,開始“坐月子”,隨后王某上戶對其進行專業服務。但在2月10日,由于王某錯誤的護理方式,導致李某患上了乳腺炎,造成無法哺乳嬰兒,不僅帶來了病痛折磨,更多的則是身心上的痛苦。于是,李某訴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及王某給付醫療費、交通費、營養費、撫養費及精神損失費。
最終,經法院調解,甲公司給付李某各項損失共計1萬元。法院認為,當雇傭人因月嫂提供的服務而與月嫂發生糾紛時,作為推薦月嫂的公司,其與雇傭人簽訂了合同,雇傭人將服務費支付給公司,在發生問題后亦應當與公司進行交涉,該公司則不是僅僅處于媒介地位,實際上為家政服務的提供方。公司對于月嫂、催乳師等等職業人員的選任、考核、工資發放具有決定權,理應在其提供服務范圍內盡到相應注意義務。發生糾紛時,責任也應由公司來承擔。
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法院辦案法官提醒,近年來,因家政服務引發的糾紛和訴訟越來越多。當家政服務人員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發生侵權行為時,家政公司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是何種法律關系,成為認定各方責任的前提。
“司法實踐中,既有家政公司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屬于勞動關系,也有屬于居間關系,還有如本案一樣既非勞動關系,也不是簡單的居間關系,人民法院會根據雙方合同約定等案件具體情況據實認定。”辦案法官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