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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朱寧寧
反間諜工作本質上是反滲透、反顛覆、反竊密斗爭,是國家安全重要領域。反間諜法修訂草案4月24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
此前,常委會會議分別于2022年8月和同年12月對修訂草案進行過兩次審議。經過兩次審議后的修訂草案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在總則部分增加“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指導思想和“標本兼治,筑牢國家安全人民防線”的基本原則;建立健全國家層面的反間諜工作協調機制。二是完善間諜行為的定義,增加網絡間諜、投靠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針對第三國的間諜行為;適度擴大相關主體竊密的對象范圍。三是完善安全防范規定,明確國家機關、社會組織等反間諜安全防范的主體責任,有關方面開展反間諜宣傳教育的職責;明確重點單位的安全防范責任和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許可制度等。四是完善反間諜調查措施,增加查閱調取數據、傳喚、財產信息查詢、不準出入境等行政執法職權;明確國家安全機關執法規范要求,嚴格審批程序;增加對發現的網絡安全風險等的處置措施;增加規定對國家秘密、情報的鑒定評估機制;增加行刑銜接的規定。五是加強對反間諜工作的保障與監督,增加對相關人員予以保護、營救、補償、安置、撫恤優待、培訓等規定;增加規定鼓勵反間諜領域科技創新,發揮科技在反間諜工作中的作用;明確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內部監督和安全審查制度。六是完善法律責任,擴大行政處罰的適用情形,對涉及間諜行為的輕微違法行為明確規定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增加約談、通報批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件等處罰種類;做好與相關法律的銜接。
相比此前,4月24日提請審議的修訂草案三審稿又作出多處修改。
修訂草案二審稿規定,為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提供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網絡安全漏洞等信息是間諜行為。修訂草案三審稿進一步完善關于網絡間諜的規定,明確網絡間諜的行為方式,修改為: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針對國家機關、涉密單位或者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等的網絡攻擊、侵入、干擾、控制、破壞等活動。
針對有意見提出應加強國家安全機關對反間諜宣傳教育活動的協調指導,修訂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根據反間諜安全防范形勢,指導有關單位開展反間諜宣傳教育活動,提高防范意識和能力。
修訂草案三審稿進一步平衡反間諜工作與保障個人、組織合法權益之間的關系,完善反間諜調查措施的適用條件,加強執法規范化,明確執法程序。具體包括:將第三章章名“調查處理”修改為“調查處置”;明確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只能在依法執行反間諜工作任務時,才能適用查驗、查閱、調取等措施,避免權力濫用;完善國家安全機關發現涉及間諜行為的網絡信息內容或者網絡攻擊等風險的處置程序,增加規定并采取相關措施,涉及間諜行為的網絡信息內容或者網絡攻擊等風險已經消除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作出恢復相關傳輸和服務的決定。
此外,為體現過罰相當,修訂草案三審稿適當調整對于輕微間諜違法行為等的罰款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