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永忠
(相關資料圖)
備受社會關注的董志民虐待、非法拘禁案經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已作出一審判決。根據該案宣判的相關通報,我認為從法院判決對于該案定罪量刑來看,是符合該案相關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的。
一、關于虐待罪
根據刑法規定,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行為。其核心特征一是有虐待行為;二是虐待的是家庭成員;三是虐待行為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根據判決的認定,被告人董志民與被害人小花梅共同生活了20余年,小花梅剛到董家時,生活基本能夠自理,能與他人交流、有時還接送兒子上學,應該說基本屬于正常。但是后來在小花梅精神障礙癥狀不斷加重的情況下,董志民明明知道但不予足夠重視和關心,僅2013年上半年帶其去看過病,放任其疾病發展惡化。非但如此,還長期讓小花梅生活在惡劣的條件和環境下,為自己連續懷孕生育多名子女。這一切使小花梅精神和肉體遭受雙重折磨,經司法鑒定,小花梅患有精神分裂癥(衰退期),被評定為精神殘疾二級,人身遭受重大傷害。以上行為均系虐待行為,且達到情節惡劣的法定入罪標準。至于小花梅在董志民家中的身份,一審判決認定其為家庭成員也是符合事實,于法有據的。被害人小花梅是1998年經他人賣到董志民家中的,其后董志民與小花梅共同生活,先后育有八個子女,家庭內部以家庭成員相處相待。在此情形下,董志民一家已經形成了具有扶養、照顧義務的家庭成員關系。
二、關于非法拘禁罪
根據判決的認定,被告人董志民的非法拘禁行為主要是指在其虐待行為造成被害人小花梅精神疾病障礙加重后,非但沒有送醫治病,反而將小花梅長時間拘禁于被封閉的惡劣、狹小的空間內,該行為完全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
三、關于量刑
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董志民構成兩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這是符合該案的具體情況和刑法規定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需要指出的是,對于虐待罪的量刑,是以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二款“致使被害人重傷”應當判處兩年以上七年以下法定刑為依據的。而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關于非法拘禁罪的量刑規定中,也包括“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加重處罰的規定。但是由于被害人小花梅的精神分裂癥、精神殘疾二級主要是由董志民虐待行為所致,在對董志民虐待罪的量刑中,已經將“致使被害人重傷”納入量刑范圍,在非法拘禁罪中就不再考慮“致人重傷”的結果。否則,就會造成同一結果雙重評價的不當后果。
四、關于本案的訴訟程序
我個人認為,本案在訴訟程序上有兩點值得充分肯定,一是,按照刑事訴訟法關于審級管轄的規定,該案是可以由基層法院審理的,但實際由中級法院審理,表明了司法機關對該案的充分重視和審慎態度;同時對當事人也有利,一旦發生二審,就會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二是,在訴訟過程中,保證了當事人獲得律師辯護的權利。根據通報的有關情況,董志民委托的辯護律師依法履職,充分發表辯護意見,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