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短信對消費者造成了騷擾,消費者自然可以通過投訴來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如果舉報營銷短信成了一門生意,將職業舉報職業化,瘋狂地牟取此類不當利益,這本質上是在濫用消費者權益,擾亂市場秩序
某商家發送的營銷短信。
(資料圖片)
《法治周末》記者 劉希平
為了推銷自己的產品,許多商家都會通過短信的形式來招攬顧客,其中以電商居多,而消費者也可以通過相關渠道退訂或者舉報商家未經允許發送的短信。
有媒體披露,在一段時間內,一部分人通過舉報、教人舉報營銷短信的形式,從中獲利,類似于“職業打假人”。有市場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甚至擔憂,舉報商家營銷信息騷擾,或將成為職業打假人的新戰場。
但《法治周末》記者近日梳理各地法院判決的案件發現,對于舉報商家營銷短信索賠案,有的法院判賠金額遠遠低于索賠金額;還有的法院直接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多數營銷短信職業舉報人維權基本處于“入不敷出”狀態。對于職業打假人來說,如果想通過司法途徑起訴商家營銷短信,或許難成盈利“生意”。
職業舉報盯上營銷短信
“會員購物滿1000贈100電子券;餐廳消費滿139立減10……”這是《法治周末》記者手機近日收到的一條某商家的營銷短信。
一段時間以來,由于短信具有針對性強,閱讀量高,受眾面廣,以及成本低,效果好的特點,短信營銷成了各個商家進行產品營銷的方式之一。于是,一些職業舉報人開始向發送營銷短信的商家索賠。在協商無效的情況下,職業舉報人一般會向法院起訴索賠。
媒體曾披露,在一些網絡自媒體等平臺,部分職業舉報人還發布模板化舉報教程、宣揚舉報獲利,教學收費從數百元到上萬元不等。職業舉報人繳費后可獲得相關教程,并獲準進入舉報指導群。有職業舉報人向媒體透露稱,遇到營銷騷擾短信這種事一般打官司沒證據,必輸無疑,但商家接到大量投訴,可能受到通信管理、市場監督等多部門調查,這時短信服務商和商家就會來協商給出賠償以撤銷投訴。
報道稱,這些人的投訴方法一般為:收集廣告營銷短信,按照一定模板撰寫投訴文書,寫信或者網絡舉報等方式發送至公安局、市場監督管理局、信訪局、通信管理局等多個部門同時投訴,同時要求進行精神賠償等。
有短信服務商向媒體表示,由于投訴量激增,政府部門應接不暇,企業疲于奔命,花了很多時間來應對被投訴帶來的消耗,有時只能通過協商“花錢了事”。
《法治周末》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一些市場監管部門工作人員也注意到了這種現象。今年2月,北京市昌平區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葉邁在《中國市場監管報》撰文透露,近段時間,市場監管、公安、信訪等部門收到大量反映短信息內容違規的投訴舉報信。投訴舉報人通常以短信息截圖為憑證,反映有主體未經同意向其發送商業廣告短信息,涉嫌違法,以自身隱私被泄露、權益受損等問題為由,以精神損失費為名,索要賠償金額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在市場監管領域,此類投訴舉報人以消費者名義要求市場監管部門行使調解職能,從被舉報人處獲取賠償。
“個別投訴舉報人通過短視頻平臺,批量化購買相關短信,甚至將向行政機關投訴舉報的內容制作成模板,公然售賣,短信息內容類投訴舉報呈現產業化趨勢。”葉邁在文中說。
《法治周末》記者搜索看到,在部分法院裁判文書中,確實出現了同一名原告,以“受營銷短信騷擾”為由,向不同法院起訴索賠的案件。
索賠金額高判賠金額低
《法治周末》記者調查發現,舉報人如果以商家營銷短信侵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索賠,法院判賠的金額并不高。
2022年3月18日,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曾披露了一起一毛錢短信費引發的案件。
從2020年4月開始,家住溫州市甌海區市民王某的手機,陸續收到當地一家食品公司發來的營銷短信。為了免受其擾,王某按照短消息的提示,花費一毛錢短信費回復了“T”退訂,但之后王某還是陸續收到了這類短息。
之后,王某以營銷短信侵權為由,將這家食品公司起訴至甌海區法院。王某認為,根據民法典、廣告法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經營者均不得未經消費者同意就發送商業性信息,王某要求被告公司承擔退訂短信費0.1元,加倍賠償短信退訂損失499.8元,賠償精神損失費5元以及交通費、誤工費、文印費等損失4500元。
甌海法院審理認定,被告食品公司未經同意,多次向原告王某發送廣告信息,構成侵擾他人的生活安寧行為。一審判決被告食品公司向王某書面道歉并支付短信息退訂費損失0.1元、其他合理開支9.9元。
甌海法院認為,但根據涉案手機接收被告食品公司的短信息的頻率、時間以及信息內容,被告食品公司的涉案廣告行為不足以對原告的精神造成嚴重傷害,也未給原告的生活、工作造成嚴重后果,故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酌情確定合理開支9.90元。
2022年5月,廣州互聯網法院也曾一審判決過類似案件。原告王某稱,他名下的手機收到廣州某科技公司發送的營銷短信,為了避免再次受到短信騷擾,他被迫根據該短信內容提示,發送“BK”進行退訂,因此產生了退訂費0.1元。王某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書面道歉,賠償原告短信退訂費0.1元,并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1000元,以及交通費、文印費、通信費、誤工費等合理費用8000元。廣州互聯網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廣州某科技公司向原告書面道歉,并賠償退訂短信資訊費0.1元。
而在另外一起類似案件中,某地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原告華某自述兩年間累計收到某銀行的營銷短信48條。法院認為,平均下來,華某每月所收到系爭短信不過兩三條,相應電子信息的內容亦無違反法律或公序良俗之嫌。假如系爭短信確定是被告發送,則此種行為雖對原告的隱私空間及個人信息受保護的權利造成一定影響,但其影響方式及頻率亦屬低微,相應對原告上述權利的損害程度亦極其微弱,并未達到對原告其他非財產性權利構成侵害的程度。
法院同時認為,隨著現代社會科技發展的進步,人們在日常生活中使用電子數據方式處分自身權益的活動日益頻繁,在此過程中,類似具有輕微瑕疵的行為廣泛存在于社會生活之中,尤其商業活動中更為多見,如均要求相關行為人承擔侵權法律責任,不僅缺乏現實意義,亦將使民事主體限于動輒犯法的境地,屬不當加重民事主體的義務,實有不妥。
治理亂象亟待正本清源
據悉,“12321網絡不良與垃圾信息舉報受理中心”公眾號曾發布消息稱,2022年第3季度垃圾信息投訴情況盤點顯示,2022年3季度,垃圾短信投訴量環比下降9.7%,同比上升20.5%。
《法治周末》記者采訪發現,對于商家發送的營銷短信,大部分市民都持反感態度。3月14日,湖南省長沙市民張祥向記者表示,他一年時間內大約會收到上百條的商家營銷短信。
“現在不管是去購物、住賓館,還是吃飯,很多商家都會以各種理由留下消費者的手機號碼。此后,消費者會不斷地接到商家的營銷短信。”張祥坦言,這些營銷短信有時候半夜發送,對消費者的生活確實有一些影響。
張祥介紹,他去年曾在長沙市雨花區的一家民營中醫館買過一次中藥材,當時店員要他留下了電話號碼備案。但是從此之后,他會經常收到這家中醫館的營銷短信。
“每年收到最多的營銷短信,就是一些超市的商品打折信息。每到元旦、春節、中秋節等重大節假日前夕,這些超市的商品促銷短信基本上是‘輪番轟炸’。”張祥說。
那么,社會各界又是如何看待職業舉報營銷短信的索賠行為呢?
張祥向記者坦言,對于這類商家發送的營銷短息,他一般會退訂,或者直接聯系商家要求給其停發營銷短息。“如果采取通過訴訟途徑來維權的話,既浪費了我的精力,又擠占了司法資源,感覺有點得不償失。”
蘇州大學教師李瑩認為,垃圾短信對消費者造成了騷擾,消費者自然可以通過投訴來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如果舉報營銷短信成了一門生意,將職業舉報職業化,瘋狂地牟取此類不當利益,這本質上是在濫用消費者權益,擾亂市場秩序。
李瑩建議,若想治理舉報營銷短信職業化,必須從商機的源頭下手。首先就應要求被投訴的商家與短信服務商守法經營,嚴格遵守法律的相關規定。“商家不制造營銷短信,短信發送服務商也不為商家濫發短信提供服務,如此,消費者不被騷擾,職業舉報人自然也就沒有機會舉報牟利。”
李瑩同時建議,相關部門也應當采取措施,對進行此類垃圾營銷的商家和短信服務商予以警告或處理。“若商家和短信服務商在正當渠道受到了處罰,且很可能此類處罰的時間成本與經濟成本高于營銷短信帶來的利益,也能遏制垃圾短信,并且縮減職業舉報的‘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