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涉電子商務領域的網絡消費糾紛快速增長,人民法院主動適應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新形勢新要求,依法妥善審理大量涉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案件。
前不久,由華東政法大學和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聯合主辦的互聯網審判庭五周年慶暨“算法的社會責任”研討會召開,會上發布了第三批互聯網空間行為規范指引以及網絡消費案件審判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到來之際,《法治日報》記者就網絡消費司法審判新趨勢采訪了相關專家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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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有利于消費升級的法治環境
如今,直播帶貨、通過微信小程序經營、社交電商、社區拼團、盲盒促銷等逐漸成為網絡消費新零售和流量入口,由此引發的涉及經營者主體認定、法律關系界定、經營者責任范圍、個人信息保護等新類型糾紛頻現。
如何營造有利于消費升級的法治環境,讓人民群眾安心消費、放心消費?
“隨著中國電子商務產業的發展,國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電子商務法研究中心主任薛軍研究發現,一系列法律法規中最核心的單行法律是電子商務法,其核心內容是關于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平臺責任規定。“平臺責任”是理解中國電商規范的關鍵詞。
“電子商務法所規定的平臺責任,主要針對電子商務平臺。現實生活中有大量不符合嚴格的電商平臺定義的平臺類型,需要加以規范。”薛軍說。
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旨在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促進網絡經濟健康發展。
據悉,針對電子商務領域糾紛,最高法持續關注電子商務領域案件審理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將適時出臺網絡消費司法解釋(二)。
算法解釋難歸責難等問題受關注
近年來,算法推薦技術成為網絡消費環境下的常態化應用,電商平臺利用大數據、用戶畫像等算法技術,在提升經營效率、為消費者提供更豐富的產品或服務外,也存在因其不當應用帶來諸多法律風險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現象。
白皮書顯示,在網絡消費領域中,一方面,個性化推送及排序精選這兩類算法推薦技術的應用場景成為糾紛高發地。另一方面,基于算法規則、“技術中立”引發的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糾紛開始出現。
如何界定算法?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庭長劉軍華認為,算法具備一定的特定應用場景,有一定的商業性,并與信息技術應用和人工智能相關。
“從一般意義上講,算法屬于一種信息技術手段,界定為客體比較合適,因此不存在算法本身會產生法律效果的問題。”劉軍華說。
算法是不是“中立”的?會帶來什么社會責任?劉軍華認為,現在算法設計或應用者采取的是一種把行為和主體分離、把結果和手段分離的敘事方式,導致難以看清責任問題。需要進一步討論的是,在遇到一些特殊情況、特殊場景時,如算法無法公開、無法查明,這種情況下是否可以創設一些合理的制度來解決相應的問題。
在廣州互聯網法院副院長田繪看來,涉算法案件的常見類型為算法代碼著作權、算法不正當競爭、網絡服務違約、算法侵權、算法引發的勞動爭議等糾紛。算法的解釋難和歸責難,為此類案件中事實的查明和法律的適用帶來難題。
對此,田繪通過整理廣州互聯網法院涉算法案例,從舉證、定損、定責三個方面整理出裁判思路:“對于證據偏在問題,因算法運行機制掌握在其設計者、開發者、使用者手上,用戶難以舉證。法院可根據舉證責任指定要求平臺披露,但實踐中平臺往往主張商業秘密,甚至寧愿敗訴也不愿披露源代碼。”
“對于爬取數據損害結果的確定,可根據數據不正當競爭‘成本小傷害大’的特點,考量侵權行為的情節和受侵害主體的維權情況等因素進行認定。對于平臺推薦算法侵權中平臺身份的認定要分情況分析其是否為網絡內容提供者、教唆或幫助侵權、共同侵權。”田繪指出,算法中立是相對的,對于算法造成的后果,算法設計者、開發者和使用者應承擔相應責任。
明確網絡空間各方權利義務關系
作為上海市首個“互聯網+生活性服務業”創新實驗區,長寧轄區內有數千家互聯網企業,相關網絡消費糾紛數量眾多,亦呈現出新穎性與復雜性。
由此,長寧區法院互聯網審判庭于2018年成立,系上海首家互聯網審判庭,集中受理涉互聯網的民商事案件。五年來,該院互聯網審判庭共受理涉網絡買賣合同糾紛、網絡服務合同糾紛、網絡侵權責任糾紛等互聯網案件8350件,結案7932件,在上海率先打造互聯網訴訟平臺,研究制定互聯網審判工作規程、在線庭審規范、電子訴訟規則等一批互聯網審判運行規則,推動44項配套任務落地見效。
研討會上發布的第三批互聯網空間行為規范指引聚焦“搜索引擎”“用戶隱私政策”“薅羊毛”等社會熱點,以“規則+解讀+典型案例”的形式,通過類型化思維進一步明確網絡空間各方權利義務關系。
白皮書總結出法律定性難、訴請固定難、知情保障難、事實查明難、邊界劃定難、具體適用難等審理難點,提煉審理機制,針對消費者、經營者、電商平臺、監管部門分別提出涉網絡消費案件防范建議,回應網絡消費領域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民生問題。
白皮書建議,消費者應提高風險防范意識,依法理性維權。作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第一責任人,經營者應當切實承擔應盡義務和責任。作為網絡消費市場“守門人”,監管部門應積極構建有利于消費糾紛防范化解的綜合治理體系,增強消費維權協同共治,加強新業態下消費者權益保護。
此外,針對網絡消費糾紛訴訟標的小、案件數量多、外地當事人占比高的特點,長寧區法院運用技術手段開展在線訴訟活動,最大限度降低當事人時間成本和訴訟成本。通過打通轄區內互聯網電商平臺、行政調解平臺、互聯網訴訟平臺壁壘,充分發揮一站式多元糾紛解決優勢,積極構建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消費者組織、行業協會等多方參與的多元治理體系。同時,開展涉互聯網糾紛的專門調解,幫助互聯網企業提高自治能力,規范經營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