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晨
今天是“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隨著我國數字經濟的蓬勃發展,網絡消費已經成為社會大眾的基本消費方式之一,網絡消費糾紛案件也隨之增長。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布10件網絡消費典型案例,進一步維護網絡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數字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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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優化網絡消費環境
“近五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審結一審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9.9萬件、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件2.3萬件。以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為例,2018年一審審結1.2萬件,2022年一審審結3.2萬件,案件數量增長近兩倍。”發布會上,最高法黨組成員、副院長賀小榮介紹,除這兩類案件以外,還有大量涉及產品責任、租賃合同、旅游合同等網絡消費的案件。
此次發布的十個網絡消費典型案例,涉及負面內容壓制合同效力、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未成年人網絡充值、在線旅游預訂服務、限時免單促銷、二手商品交易、在線租賃、平臺經營者責任、網絡食品安全、格式條款效力等問題。
彭某某訴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一案,法院明確網絡食品經營者銷售未標明生產日期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以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引導經營者把好市場準入關,規范網絡食品交易秩序。
當前,未成年人網絡打賞、網絡充值行為時有發生。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中,張某某訴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網絡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出生于2011年的小學生張小某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其監護人手機,在半個小時左右的時間里從被告處購買游戲充值點卡達到5949.87元,并且在當天相近時間段內向其他游戲點卡網絡經營者充值及進行網絡直播打賞等消費10余萬元。法院認定未成年人超出其年齡、智力程度進行網絡游戲充值的,監護人可依法追回充值款,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網絡空間和法治環境。
“這些案件對于指導人民法院積極發揮司法職能作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健康、安全的消費環境具有示范意義。”賀小榮說。
引導電商主體規范經營
互聯網時代,搜索引擎是重要流量來源以及流量分發渠道,搜索結果排序是搜索引擎最核心的部分。某文化傳播公司訴某信息技術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法院認定通過算法技術等手段不正當干預搜索結果排名,以實現正面前置、負面后置的“負面內容壓制”合同條款無效,切實維護消費者知情權和網絡空間公共秩序。
在張某與周某、某購物平臺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中,被告周某在經營網上店鋪過程中開展了“雙12”限時免單活動,制定并公示了相關規則,原告張某在購買產品時參與了限時免單活動。張某在參與該次活動前向店鋪客服咨詢了免單的規則為付款優先者享受。但在張某付款時間在先的情況下,周某未按照規則給張某免單,張某認為周某構成違約,訴請周某退還其支付的貨款。法院認定限時免單約定條件成立,經營者應當依約免單,有利于進一步規范網絡促銷活動。
張某與吳某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一案,劍指網絡消費中的霸王條款現象,明確認定“交易完成,不支持售后維權”的格式條款無效。
實踐中,存在電子商務經營者利用其優勢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況。這起案件裁判通過對網絡消費格式條款進行合法性審查,對于不合理地免除經營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的格式條款作出否定性評價,有力地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健康,清朗消費環境。
在賀小榮看來,這些案件通過個案裁判明確價值導向,彰顯了司法在引導市場主體規范誠信經營、維護公平有序市場競爭秩序、促進數字經濟健康發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發揮司法裁判引領作用
商家因“差評”擅自公布消費者個人信息是否構成侵權?在張某等人訴某商家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張某等人因不滿被告某商家的“劇本殺”游戲服務,上網發布差評,該商家遂在微信公眾號發布與張某等人的微信群聊記錄、游戲包廂監控視頻錄像片段、微信個人賬號信息,還稱“可向公眾提供全程監控錄像”。
這起案件中,張某等人認為商家上述行為侵害其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益,起訴要求商家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及賠償精神損失等。法院認定商家因遭差評擅自公布消費者個人信息構成侵權,厘清了經營者行為邊界,切實維護消費者個人信息權益。
現實生活中,人們通過在線旅游平臺預訂酒店等服務的情況十分常見。消費者通過在線旅游平臺預訂酒店服務,可能涉及中間商等多個環節,法律關系錯綜復雜。在熊某等訴某旅行社網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認定提供酒店預訂服務方應當履行協助退訂等合同附隨義務,未履行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維護了旅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這些案件對于進一步厘清網絡消費法律關系,明確權利義務和責任承擔,具有重要的規則意義和指引價值。”賀小榮表示,消費者權益司法保護工作事關民生福祉和經濟社會發展,任重而道遠。人民法院將進一步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護航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