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撫順市新撫區司法局前不久發出一份法律援助異地協作函,成為寧夏回族自治區司法廳試點開展法律援助異地協作機制的第一起案例。
8月16日,寧夏靈武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收到一份新撫區司法局法律援助異地協作函,函中表明該局在辦理一起援助案件時,案件中的關鍵性證據需到靈武市寧東鎮某煤制油廠調取。但受疫情影響,法律援助律師無法前往調取證據,現請靈武市司法局啟動法律援助異地協作機制,指派律師到寧東鎮某煤制油廠調取證據。隨信附律師函一份及該案援助律師的執業證復印件。
收到來信后,靈武市司法局高度重視,立即按照來信電話聯系新撫區司法局,詳細詢問案件所需證據及相關要求,確保調查取證工作能圓滿完成。在與新撫區司法局溝通后,靈武市司法局指派寧夏興業(靈武)律師事務所承辦此案,目前律所已派律師前往煤制油廠調取證據。
這起案件開了寧夏異地法律援助的先河。為方便困難群眾異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工作協調聯動,有效整合優化法律服務資源,為群眾提供便捷優質的法律援助服務,8月23日,寧夏司法廳正式下發通知,在銀川市、石嘴山市、固原市、吳忠市利通區、中衛市沙坡頭區試點開展法律援助異地協作工作。
通知要求,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過程中,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就如下事項請求協作:法律援助申請的移送;代為調取、審查申請人身份和經濟狀況證明材料;代為調查取證;存在異地關押、異地開庭或是由協作地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服務更有利于當事人等情形;重大、疑難、群體性案件,協作地法律援助機構辦理確有困難的,可以要求申請地法律援助機構派員辦理。
通知還要求,申請地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公民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向協作地法律援助機構發出《法律援助協作函》,說明案件基本情況、需要調查取證事項、辦理時間等。協作地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法律援助協作函》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指派法律服務機構或安排本機構人員實施法律援助,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就上述協作辦理情況及時反饋申請地法律援助機構。有其他情形的,對照執行《寧夏回族自治區法律援助條例》相關規定。協作地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予以積極配合,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協作的,應當及時向申請地法律援助機構書面說明情況。 (記者 申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