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人社局印發《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第一版)》,對輕微違法行為實施包容審慎監管,引導和促進用人單位自覺守法,該清單將于8月1日起施行。
清單將就業管理與服務、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與服務、勞動關系管理和監督共3類10項行政處罰事項,列為輕微違法行為事項,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等規定,對存在以下輕微違法行為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一是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下,并及時自行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是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自行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三是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清單出臺后,將為各類企業特別是處于發展初期的中小企業、新業態、創新型企業提供更加寬容的發展環境,加快推進人社領域優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進一步提升我市營商環境。(記者李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