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門山跳崖事件后又發生多人相約自殺案件?網上傳言稱有3人在四川什邡市天鵝林場服毒自殺,尸體于4月22日被發現。對此,警方回應,確實于4月22日在天鵝林場發現三具尸體,不過目前針對3人(生前)的活動軌跡,還在開展進一步的走訪調查,只有經過走訪調查,才能確認這是否又是一起多人相約自殺案件。
對于此類多人相約自殺案件,從刑法角度來看,不禁讓人想問一個問題,在與他人相約自殺但最終自己自殺沒有成功或者說他人自殺后自己失去自殺的勇氣的話,有沒有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呢?
應當說,在相約自殺的情況下,沒有自殺者或者自殺沒有成功者還是有可能需要對其他自殺成功者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的,在特定情形下有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具體而言,相約自殺過程中,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
(資料圖)
1. 教唆他人自殺:當事人故意利用他人心理脆弱、情感困頓等狀態,誘導或唆使他人實施自殺行為,進而導致他人死亡的,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
2. 協助他人自殺:當事人為自殺者提供自殺工具、指導自殺方法或提供自殺現場等,明知他人有自殺意圖卻予以幫助,最終導致他人死亡的,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
3. 蓄意加害:當事人利用自殺約定的機會,蓄意對他人實施致命傷害,借自殺之名掩蓋殺人行為,使他人死亡的,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
4. 強迫他人自殺:當事人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他人進行自殺行為,導致他人死亡的,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
前述第3、4種蓄意加害和強迫他人自殺的情形不是相約自殺中承擔刑事責任的典型情況,相約自殺但最終未成功者承擔刑事責任在實踐中主要是因為前述第1、2種教唆和幫助自殺的情況。
天門山4名年輕人相約跳崖后,如今又爆出一起疑似相約自殺的案件,值得社會對此多加關注。總的來說,中青年人相約自殺案件多發最直接的原因還是由于近年來中青年人的心理壓力越來越大,因為中青年人正處于人生階段的關鍵時期,往往面臨著眾多的生活、學習、工作和情感壓力,另外還缺乏有效的應對和排解途徑。
在這樣的情況下,由于社交網絡等的便利性,有共同心理壓力的中青年人更容易聚在一起產生消極想法。若是對于此類事件還不及時加以干預,很有可能已經發生的自殺事件甚至會成為被效仿的先例,進而使得此類事件更加高發。
總的來說,網絡相約自殺事件中,我們應該進一步思考網絡平臺的責任、預防自殺的措施等。例如,網絡平臺應當加強對自殺相關內容的審查和監控,對于散播自殺方法、教唆他人自殺的行為,要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同時,社會應當加大對心理健康的關注,加強心理疏導和教育,提高人們的心理素質,幫助他們走出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