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關注新聞和法律的老梁。
首先確認是有這么一個文件,叫做《關于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措施》,其中提到:貫徹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對民營企業家涉案人員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能不判實刑的不判實刑,能不繼續羈押的及時予以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我看很多媒體的報道,給人一個感覺是海南省自己出了個政策,有的媒體還把這事兒跟網信辦關于維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專項治理關聯。
【資料圖】
很多網友都提出質疑,說這是不是搞特權,還有人說我也要當企業家,是不是以后犯罪就沒事兒了,也有自媒體就直接對海南省提出批評,還有一個知名媒體人這樣評價。
這個說法前所未有!
老實說看到這里我就笑了,假如您只是想噴這個政策,不想了解實際情況,您現在趕緊關閉這個窗口。
我可以很明確地說,上述觀點基本都是錯的,這個政策本身沒有問題。
觀點1:海南只是在落實中央政策
首先明確一點,這不是海南省自己的政策,地方政府出一些行政法規是有可能的,對刑事司法制度進行這個級別的規定,不好意思海南省沒這個權力。
這個文件其實前邊說了,是貫徹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這文件其實是落實中央政策。
在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把“堅持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進非羈押強制措施適用”列入2021年工作要點。這也是第一次把這個提法升級為司法政策,之前是叫刑事司法理念,海南省只不過是落實中央政策。
這我就得說一句,這個政策有一定專業門檻,普通網民不知道可以理解,怎么很多媒體也不知道,你做法治條線報道的一點專業積累都沒有么?你不知道倒是查一下啊,地方政府落實中央政策到你這里成前所未有了?
咱能別這么誤導大眾么?!
另外說一下,這事兒跟網信辦那個專項行動沒什么關系,這個政策的出臺要早的多,只是正好海南的這個新聞和網信辦的新聞同時被看見了。
接下來第二點,為什么會有這個政策。
觀點2:刑事犯罪結構變化催生新政策
這個學界有很多分析文章,各種各樣里的理由,其中一個比較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國的刑事犯罪結構發生了變化。
最高檢副檢察長陳國慶在接受法治日報的采訪時提供了一個數據,我國重罪案件占比已從1999年的19.6%,下降至2019年的2.7%。
八類嚴重暴力犯罪自2009年以來呈現“十連降”。
與之相比較,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數,占比從1999年的54.6%,上升至78.7%,特別是最高刑只有拘役的醉駕案件,占比達到近20%。
陳國慶表示,這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社會危險性通常較低,主觀惡性小,以往那種“構罪即捕”“有罪必訴”“一押到底”的傳統辦案模式已不能適應時代發展和社會需要。
那這個能看出來,一一對應就是少捕、慎訴、慎押,這是這個提法出現的一個社會現實基礎。
我舉個例子大家就明白了,比如說一些傷害案,一開始也不確認是不是存在正當防衛,不能說你把人打了去派出所一說你是正當防衛,警察就讓你走了,那么以前這是不是得先羈押,如果認為有犯罪嫌疑,警方判斷不了就得交給檢察院批捕,萬一檢察院也沒判斷出來,就得送法院審理了,大家想如果公安局檢察院都能判斷,你們就看不見正當防衛的判決了。
最典型的就是之前福州有一個趙磊見義勇為案,他因為打傷了施暴男子被警方拘留14天,這期間他兒子出生他也沒辦法去照顧,后來檢察院不予起訴。那么他這個羈押是不是就沒有什么必要。
那么現在有了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最高檢有一個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類似的問題今后就可以盡量減少避免。
其實從整個社會角度來說,動不動就把人羈押起來,這也會造成比較大的損失,他的生產生活都會中斷,而且之后未必能判有罪,那現在就是這邊該走法律程序走法律程序,盡量不影響正常的社會生活。
那可能有的網友就有疑問了,如果不捕不訴不羈押,這人跑了逍遙法外了怎么辦?
這里要說明少捕不等于不捕,慎訴慎押也不是不訴不押,只是說在法律許可范圍內,用一些其他的措施,比如說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來替代羈押,正常的司法程序不受影響。
前邊提到的最高檢副檢察長陳國慶也說過,隨著指紋、DNA、視頻偵查等刑事偵查技術手段的普及應用,口供證據地位下降,現在對犯罪嫌疑人不羈押也不影響案件辦理,這使得刑事司法對逮捕、羈押、追訴的依賴程度大大降低。借助信息化手段,比如‘電子手銬’跟蹤定位,現在非羈押條件下保證訴訟進行也不再是難事。
而且并不是什么人都可以采取這個措施的,這個最高檢的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曾經解釋過,主要是四類,包括可能判處三年以下這樣的輕罪等等。
比如說你就一個賭博罪,可能也就是一半年的事兒,你非得跑了給自己弄一個網上追逃,完了逮回來你還得接著蹲啊,這逃跑不值當的,再說技術手段今非昔比,你往哪跑啊。
像那些殺人碎尸的,或者有其他社會危害性的,如果也說政府我要少捕慎訴慎押,給我來個取保候審唄,這樣的回去看看守所哪個墻角涼快呆著去吧,目前是不可能的。
但是這里補充一點,學界有一些老師認為在偵查階段不應該區分輕重罪名,因為未經審判推定無罪嘛,這個跟實務界還有分歧。那有句老話大家都聽說過,縣官不如現管,現在還是實務界說了算。目前還主要是針對輕罪。
觀點3:對企業家少捕慎訴慎押有意義
可能有人提到這里就煩了,說半天也沒提針對企業家能不捕不捕之類的問題了啊,你是不是騙我們啊?為什么現在海南這個會變成說針對企業家呢?
問題是你要先理解整個這個大的政策是怎么回事兒,否則直接聊企業家這事兒你也聽不明白。
這要說明一下,整個少捕慎訴慎押司法政策是面向所有人的,但是在不同領域具體落實的時候有一些側重點不一樣,像剛才提到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就針對一般主體。
但落實到不同領域,就可能針對不同人群。
實際上最開始嘗試少捕慎訴慎押并不是針對企業家,而是針對未成年人的,在2012年的時候最高檢下了一個《關于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決定》,這里邊就提出少捕、慎訴、少監禁,那這個就是在未成年人領域,當然這個也有爭議,咱們就不展開了。
而對于經濟領域就涉及到企業和企業家的問題了,目前我查到的資料,在2017年最高檢下過一個文,當時就提出了要處理好辦案與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關系,不能因辦案簡單化或不講方式方法而致使企業經營遭受不必要的損失甚至倒閉。
到2019年10月,時任最高檢檢察長張軍,現在已經是最高法院長了,當時去北大做了一個講座,很明確講了這個問題。
那么在后來去央廣網接受采訪,也明確說了這個內容,基本上這個提法就確定下來了。
之后到了2021年9月,最高檢在國新辦的發布會還有這個表述。
可能很多網民不怎么關注,這并不是一個新的提法。其實你如果回去看,剛才說的最高檢苗生明列的四類人,就有沒有社會危害性的企業經營人員。
那么這個事兒怎么理解,我說幾點供大家參考。
首先對于企業和企業家的少捕慎訴慎羈押體現為現在這一組表述,這并不意味著這些人有特權,只是這項司法政策在具體領域的體現,那我們在未成年領域是一個表述,在老年人領域落實是另一個表述,回頭在見義勇為正當防衛類的案件可能又是一個表述,整體上都不脫離依法依規的大框架。
實際上根據最新一版的最高檢工作報告,政法機關協同落實,訴前羈押率從2018年54.9%降至2022年26.7%,為有司法統計以來最低;不捕率從22.1%升至43.4%,不訴率從7.7%升至26.3%,均為有司法統計以來最高。
這些都是少捕慎訴慎羈押的成果,總不能都是企業家吧?哪來那么多企業家,更多的是普通百姓受惠。
其次,對于企業家的少捕慎訴慎羈押,是因為這些企業家身上可能干系著更多打工人的利益。保護這些企業家當然是保護了他們本身的合法利益,但又何嘗不是保護了更多的打工人呢?
我覺得可以做一個未必恰當的類比,我們給消防車、救護車在通行權上以更多的方便,是因為消防車司機或者救護車司機牛逼么?是因為他要去拯救的生命財產重要,所以我們給這些車輛的司機一些方便。
那么現在對于企業家少捕慎訴慎羈押,也不是說放任他們犯罪,只是在辦理過程中采取了對企業影響最小,也就是對打工人影響最小的方式,本來這個企業家可以判緩刑,企業可以正常經營,非得判實刑然后企業無人經營倒閉了,誰給打工人解決生計問題呢?
第三,少捕慎訴慎羈押是有各種限制的。
企業家也不是殺人放火都沒事兒,早在2018年最高檢明確規范辦理涉民營企業案件執法司法標準,就對于企業不捕不訴是有明確限制的,目前主要是涉及涉經營類犯罪案件的辦理。
普通人不是企業家,基本就不會有經營類犯罪的可能,而如果是普通類的犯罪,比如說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奸,這個時候他的身份就是普通犯罪嫌疑人而不是企業家了,那么就按照一般的規則考慮是不是要少捕慎訴慎羈押了。如果沒有該抓抓該判判。
像海南這次,其實也是在營商環境里提到的關于企業家少捕慎訴慎羈押內容,也不是說所有領域所有范圍都少捕慎訴慎羈押,海南省不能脫離整個司法框架給予企業家特權,再說一次他們沒有這個權力。
所以我認為這也不會造成司法不公,也不違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你不是企業家,你不太可能受到經營類罪名的追訴,如果你受到了刑事追訴,也是根據現在法律少捕慎訴慎羈押的啊,也是做羈押必要性審查啊。你告訴我具體在哪個罪名的審理上是不平等了?
第四,這個制度不是單獨發揮作用的,是結合認罪認罰制度和合規檢察制度一起實施的。
認罪認罰這個大家好理解,就是被告人認罪換取一定的輕判,這個也是面向所有人的,有很多刑事被告人是通過這個制度判處緩刑的,那企業家也可以認罪認罰,這樣換取輕判從而在法律范圍內避免羈押避免實刑。
合規檢察制度可能很多人不了解,就是說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糾正企業違法違規的問題,以此作為判斷是否不捕不訴或者變更措施的依據,那么現在最高檢正在全國試點,出臺文件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這個是結合在一起的。大家如果看一些最高檢公布的案例,有一些也是通過合規檢察機制推動企業實現合規,從而達到一定社會效果的。
我覺得這相比起單純的羈押處罰,對于打造營商環境推動企業合法經營更有建設性。
第五,我認為這次輿論風潮也說明兩件事,一是我們的普法宣傳不夠,這個制度推出也有三四年了,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檢察機關都在講,但是很多媒體停留在發通告說套話,沒有做到有效宣傳報道,普通老百姓并不了解,容易望文生義產生誤解,需要在法治宣傳層面加強,尤其是某些媒體的專業素養實在是拉胯,就光蹭流量不干正事兒,這個有待加強。
另一方面也說明很多人對與法律的公平是有擔憂的,那么對于企業家涉及經營類犯罪的案件,固然在辦理上要少捕慎訴慎羈押,但是也要注意保障程序正義,同時對于民企的合規經營不應該等出了問題了,讓檢察機關來推動合規,行政執法部門應該加強日常的服務和監管,包括產品質量監督,勞動保障監管,環境保護執法等等,這樣確保我們好的營商環境里走出來的是好企業和好企業家。不要說打著少捕慎訴慎羈押的旗號,讓一些企業一些人蒙混過關,甚至出現徇私舞弊,那這樣就失去這項司法政策本來的意思了。
我覺得這方面工作可以更加深入細化,讓老百姓放心。海南這次的文件里也提到當地要引導律師行業開展服務民營企業免費“法治體檢”活動,我理解其實也是這方面意思的,服務的意思到了,執法也能跟上的話,是可以在各方努力下打造一個良好的營商法治環境。
以上就是我對海南省相關問題提及企業家少捕慎訴慎羈押問題的一個分享,個人淺見難免疏漏,也歡迎有不同意見的小伙兒伴在評論區里給我留言。
您可以關注我的賬號“老梁不郁悶”,我會繼續分享更多關于新聞和法律的觀點,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