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校友未兌現1100萬元捐贈被母校起訴”的消息引發關注。中國礦業大學08級校友吳幽,在2019年學校110周年校慶之際,曾承諾捐款1100萬,并與學校簽訂捐贈協議。2022年8月,吳幽因未支付捐款,被礦大教育發展基金會起訴。之后吳幽仍未履約付款,于2023年2月21日,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對吳幽發出限制消費令。
3月12日上午,吳幽對新京報記者表示,他曾于3月7日跟礦大教育發展基金會的相關負責人電話溝通過,但在之后“聯系不上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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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礦業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秘書長鐘曉東稱,學校沒有拒絕溝通,“渠道一直是有的,電話都是公開的。 ”鐘曉東表示:“目前這件事到訴訟程序了,接下來往下推進,學校這邊也會慎重處理。”
12日14時許,吳幽稱已聯系到中國礦業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校方在積極溝通。”該基金會一名工作人員告訴新京報記者,“吳幽說有自己的想法,會給我們一份書面材料,等書面材料來之后會上報學校。”該工作人員表示,學校會在之后發布公告,“具體內容還沒有定,正在開會討論。”
2019年4月,中國礦業大學新聞網對吳幽的報道。 來源:中國礦業大學新聞網官網
簽署捐贈協議后未履約被起訴
中國礦業大學的新聞網站上,仍可以看到2019年吳幽承諾向母校捐贈1100萬元的報道。
該報道披露,吳幽的捐款將用于支持母校“雙一流”建設和人才培養,在學校基金會設立高端人才計劃基金、家庭經濟困難本科生海外實習基金、名人名師講座基金和創新創業基金,礦大副校長李強代表學校與吳幽簽署了捐贈協議。
當日,吳幽聘任儀式暨報告會在礦大圖書館報告廳舉行,校長宋學鋒為吳幽頒發了“中國礦業大學特別校務參事”聘書,副校長李強為吳幽頒發了“中國礦業大學創新創業導師”聘書。
據公開報道內容,吳幽是江蘇邳州人,2008年18歲時由江蘇運河師范學校考入中國礦業大學礦物加工專業,大二輟學創業。20歲時,吳幽創業做電子商務,創業3年營收2.8億元,23歲開始做投資。2014年,吳幽24歲時成立鏡湖資本,主導并成功運作多起基于上市公司轉型升級的孵化、兼并購項目。
2022年,吳幽因未履行捐贈協議,被中國礦業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起訴。
據公開資料,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判定,被告吳幽需于2022年10月20日前給付原告中國礦業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200萬元,余款900萬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3900元,保全費用5000元,由被告負擔,該款被告于2022年12月31日前給付原告。
之后吳幽仍未履約付款,2023年1月3日,吳幽被首次執行,執行標的為11048900元。
2月21日,吳幽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履行情況為“全部未履行”, 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對吳幽發出限制消費令。
2023年2月21日,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對吳幽發出的限制消費令。 來源: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
吳幽:生意遇到困難無法兌現,用基金收益代償的方案未獲學校同意
據中國庭審公開網信息,2022年8月9日,中國礦業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訴吳幽的合同糾紛案,在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吳幽通過線上直播的方式出庭。
在庭審中,吳幽闡述了當初捐贈的過程:2009年在校時,他經歷過礦大百年校慶,深受鼓舞,對母校充滿情懷,創辦的基金也以學校的南湖“鏡湖”命名。后經校友介紹,吳幽認識了學校領導,在礦大110周年校慶來臨之際,學校領導曾問他“能不能意思一下”。吳幽主動提出捐贈母校1100萬元。
法庭上,原告礦大教育發展基金會的代理律師提交的證據顯示,被告吳幽沒有按照約定,在2019年6月1日前,將錢轉入原告指定的賬戶。
吳幽解釋稱,受整個經濟環境影響,其本人管理的基金遇到困難,故無法兌現捐贈協議。他曾向校方提出一個折中方案,把自己注冊在江西的基金收益劃歸校方,該只基金的管理規模是2億元人民幣,他有信心收益金額可以超過1100萬,但“收益不是一次性拿出來,而是慢慢回錢”。
為此他把該基金項目的規模、歷年發展情況等資料發給校方,吳幽表示:“校方說‘我只要錢。’”
吳幽說:“我想履約,我沒有替自己辯解,我會為此負責到底,但是我希望校方給我時間。”
校方:無法向上級主管部門交代
庭審中,原告律師稱,被告吳幽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到來之后,在履行過程中不積極,多次溝通采取回避態度,學校無法就合同履行行為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交代。
原告律師認為,被告吳幽與礦大簽訂捐贈合同,自愿向原告捐贈1100萬元人民幣,以支持礦大教育事業發展,故該項捐贈屬于不可撤銷的公益捐贈。且吳幽的捐贈行為獲得了中國礦業大學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評價,學校對捐贈事跡進行宣傳,吳幽獲得了“中國礦業大學特別校務參事”的聘書。
2019年4月,礦大校長為吳幽頒發“中國礦業大學特別校務參事”聘書。 來源:中國礦業大學新聞網
吳幽對此表示,其在與學校溝通捐贈事宜時,沒有要求任何名譽。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孟博表示,根據《慈善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于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公開承諾捐贈,并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情形,捐贈人應當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捐贈人違反捐贈協議逾期未交付捐贈財產,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贈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
此外,《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條第一款也明確規定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孟博表示,此捐款事件的后續主要還是以法院裁判文書為準。
原告律師在庭審中稱,礦大對此提起訴訟,希望被告吳幽能夠言而有信積極履約,防止以捐贈名義在獲得公眾好評后,反而消費了公眾的信任,而破壞了社會風氣。
吳幽在庭審中說:“這件事情,給我和我家人造成了非常大的壓力,我內心里是非常愧疚的。”
3月10日,吳幽告訴新京報記者,捐款未履行的事情被熱議,已經影響到了他的工作和生活。12日下午,吳幽稱目前正在與學校積極溝通中。
新京報記者 趙敏 朱必勝 編輯 劉倩 校對 賈寧